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5月1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2年6月1日向江苏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督察组组长宋秀岩通报督察报告,江苏省委书记吴政隆作表态发言,江苏省省长许昆林主持会议。张雪樵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江苏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突出位置,工作力度大,取得明显成效。
江苏省深入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大力推进长江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太湖治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等重点工作。着力破解“重化围江”难题,退出72.6公里生产岸线转为生活、生态岸线,干流水质连续4年保持Ⅱ类,长江江苏段生态环境发生“沧桑巨变”。
积极主动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关停“散乱污”企业5.7万余家,压减水泥、平板玻璃产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提高到39.8%和47.5%,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8.8%。2021年单位GDP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比2016年分别下降18.6%、21.6%。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治气重点工程3万余项,2021年PM2.5浓度比2016年下降32.7%。扎实推进长江、太湖、淮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排污口“查测溯治”,2021年全省210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87.1%,太湖治理坚持控源减污、生态扩容,确保饮用水安全;大运河水质全线达到Ⅲ类。
大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建立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管网长度均较2016年大幅提升。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绿色金融政策,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发布《江苏生态文明20条》,人民群众关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更加自觉。
江苏省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22年4月底,督察组交办的3411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办结或阶段办结3034件,责令整改1388家,立案处罚1141家,立案侦查6件,约谈82人,问责13人。
督察指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相比,工作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一些领域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有差距。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容量超载、生态成本透支的局面认识不深,治污攻坚定力不够、韧劲不足。镇江市排查长江干流岸线违法违规项目少报漏报,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仍有19个违规项目,其中9个为化工项目;扬中市以水利设施名义建设酒店,鼎盛重工公司违法建设办公楼、宿舍楼。扬州市也有两个违规项目排查时未上报。镇江市安丰船业公司等企业用固体废物填占江滩,严重破坏岸线生态;复兴船舶修造公司非法占用长江岸线,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冲滩拆船作业。
“两高”项目违规问题依然存在。江苏省“十四五”期间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20个,其中17个存在设备能效不达标、未批先建、污染物区域减量替代未落实等问题。连云港市镔鑫钢铁公司将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违规建成的2台高炉和2台转炉,谎称是2013年5月前建成,不需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省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将其纳入合法产能清单。该企业2019年起还违规新建1座属于限制类设备的1080立方米高炉和1座1250立方米高炉。无锡江阴市兴澄特钢公司未开展产能置换违规建设1座1280立方米高炉。常州溧阳市东方水泥公司2017年停业关闭,溧阳市工信局却于2021年上报不实材料,称该企业符合迁建条件,计划异地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省有关部门同意迁建方案并发布公告。
大运河生态保护力度还不够。宿迁市泗阳县、宿豫区违规出让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土地共计约13.2万平方米用于建设工业项目。宿豫区江苏惠然实业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大运河岸边土地堆放工业固废。宿迁市豫星化工公司在大运河岸线露天堆存磷石膏,宿迁市调查敷衍,两次上报完成整改,此次督察前才突击清运4.7万余吨,剩余就地覆土掩埋,督察时现场又清理出含磷石膏等固体废物的混合土约4万吨。淮安清江石化公司、扬州石化公司位于大运河沿岸,应于2013年淘汰的常减压装置至今仍在生产。
二是长江大保护和太湖治理存在薄弱环节。
沿江城市生活污水下河入江问题较为突出。南京市雨污分流改造推进缓慢,污水管网破损问题突出,主城区需实施工程修复的280公里污水管道仅完成23.7公里。江北新区朱家山河沿线多条污水管道未接入截污井,污水直接入河。栖霞区文苑河两岸多个雨水口旱天直排生活污水。
泰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2021年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41.4%。镇江市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不到位,城区污水溢流问题多发。无锡江阴市雨污长期混排,雨天污水外溢频繁。
少数企业非法排污入江。位于扬州仪征市的南京宏威船舶公司废水直排长江。镇江市远泽电气公司在长江围堤上埋设约1公里长的管道,将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污染严重。镇江华生新材料公司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有9家废旧塑料再生企业,雨污混排问题长期没有解决。扬州龙和造船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扬中市众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长江河道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并违反有关规定将产生的粪污经厂区水沟排入长江。
太湖蓝藻水华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太湖总磷浓度仍远高于藻类生长阈值,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流域内太滆运河、乌溪港等6条河流总磷浓度未达到国家确定的“十三五”控制目标。列入重点治理项目,应于2020年底完成的苏州市吴江区城南、高新区镇湖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等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建设;张家港市金港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尚处于设备安装阶段,金港镇每天1.5万余吨生活污水直排。
重点行业整治有差距。苏州市、无锡市有600余台印染染缸等落后设备未按要求淘汰。常州市仍有39家电镀企业共643条生产线散布在各区,部分企业环境管理混乱,污染严重。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问题解决不力。常州市、无锡市在制定太湖流域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方案时放松要求,把改造时限从2020年推迟到2022年,两市仅完成总任务量的25%。
督察还发现,太湖沿湖区域违规建设现象仍然存在。苏州市吴中区居山圩等6.3万亩圩区应于2020年底完成退圩还湖,至督察时尚未编制规划,当地违规将圩区内3435亩鱼塘转作耕地,作为占补平衡指标,另有80余亩直接规划为新增建设用地。
三是自然生态保护领域问题仍较突出。
海洋生态破坏现象依然存在。连云港市未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内的岸线修复项目建设,2020年继续批复用海手续,在原有岸线向海一侧通过抛填块石、吸沙吹填等方式抬高地形,岸线向海推进60至100米,占用海洋公园滨海湿地143.6公顷。
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2018年苏州阿丽拉酒店在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内违规建设。常州市金坛区宝盛园旅游管理公司在茅东省级森林公园内违规建设度假酒店等项目。南京江宁汤山方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三级保护区内,个别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南通海安市为满足企业需要,2016年申请创建省级湿地公园,为推动项目建设2020年又申请撤销湿地公园。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约5600亩废弃露天矿山未进行生态修复。
四是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淮河流域水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徐州市云龙区三八河郭庄路截流闸2021年6月至9月排放雨污水21.8万吨,丰县白帝河沿线部分工业污水通过雨水管网入河。淮安市盐河城区段3公里河道内有5个雨水排口晴天直排污水,每天入河污水量超2000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污水直排入河。淮安市一些闸口大量污水及垃圾蓄积,汛期严重影响下游水质。2021年监测显示,徐州市玉泉河等多条河道、淮安市建成区27个水体出现黑臭,宿迁市马陵河部分河段返黑返臭。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有短板。徐州市贾汪区、铜山区砂石加工企业扬尘污染严重。宿迁市板材行业大量企业仍使用应被强制替代的含甲醛脲醛胶。常州市涉VOCs行业整治不到位,新北区孟河镇零部件加工产业集群纳入整治的136家企业中,有133家未按要求使用水性漆。全省列入改造计划的30家钢铁企业,均未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检测,南京梅山钢铁公司3台烧结机烟气脱硝改造未完成。盐城市响水县江苏德龙镍业公司未按期完成清洁运输改造。
督察要求,江苏省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作出表率。落实好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持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和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控。高度重视群众环境信访问题办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强调,江苏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报告,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45个工作日内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江苏省委、省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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