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入河排污口分类,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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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11-21 11:26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入河排污口分类,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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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1年12月1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规范化建设》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叶维丽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28471

电子邮箱:yewl@caep.org.cn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信息传输、交换》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陆楠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4665817

电子邮箱:lu.nan@mee.gov.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方若凡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466(兼传真)

电子邮箱:ssswryc@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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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分类。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入河排污口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102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海域除外。

3.2 入河排污口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3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responsible units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指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4 总体原则

4.1 根据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入河排污口一级分类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类。

4.2 每种一级分类排污口根据管理需求下设二级分类。本标准将入河排污口二级分类分为15 类。入河排污口一级分类、二级分类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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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方可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细化排污口类型。

4.4 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排污口分类。溯源后仍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的,纳入其他排口管理。

5 入河排污口类型

5.1 工业排污口

5.1.1 工业排污口指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及厂区雨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5.1.2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5.1.3 工矿企业排污口指工业企业、矿山及尾矿库向环境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的口门,以及其他纳入设置审核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入河排污口。

5.1.4 工矿企业排污口可分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矿山及尾矿库入河排污口,以及其他纳入设置审核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入河排污口等类型:

a)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指 GB/T 4754 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06-46 的行业所属工业企业向环境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的口门。

b)矿山入河排污口指矿山开采企业向环境水体排放矿井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的口门。

c)尾矿库入河排污口指尾矿库向环境水体排放尾矿水的口门。

d)其他纳入设置审核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入河排污口指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医院、学校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污水的口门。

5.1.5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指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各类园区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5.1.6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指工业企业(指 GB/T 4754 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06-46 的行业所属企业)、矿山、尾矿库向环境水体排放雨水的口门。

5.1.7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指 5.1.5 中规定的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向环境水体排放雨水的口门。

5.1.8 日排放水量 300 吨及以上或年排放水量 10 万吨及以上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其余的为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指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污水口门。

5.2.2 日排放水量 300 吨及以上或年排放水量 10 万吨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其余的为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

5.3 农业排口

5.3.1 农业排口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5.3.2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指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口门。畜禽养殖业指 GB/T

4754 中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031、032 和 039 的行业,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及其他畜牧

饲养等。畜禽养殖场规模按养殖场最大养殖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可

参照 HJ 1029,具体规模应由各省按规定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5.3.3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指规模化的水产养殖场排放污水的口门。水产养殖业指 GB/T

4754 中行业代码前三位为 041 的行业,包括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水产养殖场规模按养殖水面连片占地面积确定,规模化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

5.4 其他排口

5.4.1 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

5.4.2 大中型灌区排口指通过大型、中型灌区的各级排水沟渠、管、水闸和泵站等排水系统汇集到骨干排水渠、退水渠、引水渠后,向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直接排水的最终口门。控制面积在 20000 公顷(30 万亩)以上的灌区为大型灌区,控制面积在 667~20000 公顷(1~30 万亩)之间的灌区为中型灌区。

5.4.3 港口码头排污口指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放口。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港口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废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码头作业平台冲刷和溢流废水的临时排放口。

5.4.4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指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其他畜禽养殖场所的污水排口。

5.4.5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指除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以外其他水产养殖场所的污水排口。在河流、湖泊等环境水体中直接开展网箱养殖的不纳入本标准规定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范畴。

5.4.6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指建成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5.4.7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指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排口。

5.4.8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指未纳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农田退水入河的散排口。

5.4.9 其他排污口指前述分类中未包括的其他入河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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