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性、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等执法监测,跨省、跨设区市间仲裁、纠纷监测,国家和省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长三角、苏鲁豫皖等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体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污染防治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细化工作责任,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
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的职责,明确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级将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三)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实施,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