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未经收集处置直接流入外环境;301车间中转储罐和处置车间半地下式储罐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车间废水收集沟采取水泥硬化,有裂缝,防腐防渗材料存在破损。
广德环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条的细化标准,构成了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因此,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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