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州发布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
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
为贯彻执行《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推动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并引导企业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切实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量,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制定了以下十条意见。
第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经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支持企业绿色升级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
第二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相关企业,在申报星级绿色工厂时,给予额外加分,并优先评价(推荐)为星级绿色工厂。其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二星级绿色工厂,达到6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三星级绿色工厂,达到8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四星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80%以上的相关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绿色产品。
第四条 根据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相关政策意见,在绿色融资企业认定评价时,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6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浅绿”企业,达到8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中绿”企业,达到10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深绿”企业。对于“浅绿”、“中绿”、“深绿”企业,分别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6%、9%、12%给予贴息补助。
第五条 在相关企业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或职业病保险时,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60%、80%的,符合条件可分别给予基准保费5%、10%、15%的优惠。
第六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的相关企业,结合亩均效益评价结果,C类企业享受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差别化财政政策。
第七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的相关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错峰生产时,可减少1/2以上错峰生产时间;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100%的相关企业,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错峰生产名单。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使用水性涂料的汽修产品,鼓励采购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生产的产品。通过大力宣传,引导公众优先使用水性涂料,优先采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产品。
第九条 相关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原料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以不用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第十条 对使用高VOCs含量原料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配备低效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纳入信用档案。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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