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Vs)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19〕166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相关单位: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对建设领域挥发性有机物建材的使用监督,大力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根据成都市市大气办《成都市2019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工作行动方案》(成气办〔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在建工程项目。
二、监督要求
(一)工程项目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工程项目选用胶粘剂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30982-2014)》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现行有关标准要求,优先选用低(无)VOCs涂料、胶粘剂,并清晰标明涂料、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指标要求,严禁选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筑涂料、胶粘剂产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设计图纸或文件严格审查、把关。
(三)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和质量巡查环节严格把控,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要求退场。
(四)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采购环节严格把控,施工、监理单位应强化对涂料、胶粘剂产品进场检验、审查及后续的自查、巡查,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要求退场。
四、强化信用监管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建设领域挥发性有机物建材使用情况的信用监管力度,及时对违法失信的各方主体单位进行征信,大力推广应用水性建筑涂料等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推进建筑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建筑建材市场常态化信用管理模式。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绿色建筑建材监督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建材的使用监管,将对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建材的监督纳入双随机检查内容,加强质量检测手段,重点检查核实建筑涂料、胶粘剂的VOCs含量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全市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扣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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