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林文学]: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不辞辛苦在星期六参加我们的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以及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江必新副院长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的相关情况。
[10:35:08]
[江必新]: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按照发布会安排,由我向大家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10:36:42]
[江必新]:
2017年7月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38:11]
[江必新]:
今天,我们以白皮书的方式,从四个方面介绍和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过去两年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新进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三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发布白皮书,一方面是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向社会各界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所取得的成效以及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藉此对以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审视,发现不足,找准方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够实现更新、更快的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此次白皮书包含了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内容,通过时间跨度的调整,以后的白皮书就可以按年度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和总结,这样也更符合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律。
[10:40:07]
[江必新]:
第一部分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情况
[10:41:18]
[江必新]: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审结25623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3752件,上升16.51%;审结数增加2986件,上升13.19%。
[10:42:36]
[江必新]:
二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审结182691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14507件,上升8.17%;审结数增加1426件,上升0.79%。
[10:43:08]
[江必新]:
三是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督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2235件,审结41725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2893件,上升7.35%;审结数增加1214件,上升3%。
[10:44:08]
[江必新]:
四是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畅通诉讼渠道,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呈现地域范围逐步扩展、受保护环境公益内容更加广泛的趋势。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7件,上升12.07%;审结数减少22件,下降57.89%。
[10:45:18]
[江必新]:
五是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433件,上升33.21% ;审结数增加277件,上升28.41%。其中,受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3件,审结72件;受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6件,审结231件;受理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48件,审结949件。
[10:46:22]
[江必新]:
六是积极探索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件,审结8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具体操作规范和指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全面试行。
[10:47:29]
[江必新]:
第二部分介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导的情况
[10:48:05]
[江必新]:
一是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红线意识,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
[10:48:52]
[江必新]:
二是出台环境资源司法政策。2017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政策性文件。
[10:49:49]
[江必新]:
三是发布环境资源司法解释。2017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50:07]
[江必新]:
四是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2017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批37件典型案例。其中,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先后发布两批典型案例。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
[10:51:24]
[江必新]:
第三部分介绍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的情况
[10:51:40]
[江必新]:
一是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和归口审理模式。截至2018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127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91个,有23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均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的范围。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 “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10:52:30]
[江必新]:
二是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体制。河南、福建、湖南、四川等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也取得突破,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
[10:53:09]
[江必新]:
三是积极推进区域司法协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工作也取得新进展。
[10:54:07]
[江必新]:
四是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积极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促进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对于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
[10:55:02]
[江必新]:
五是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10:55:41]
[江必新]:
第四部分介绍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的情况
[10:56:01]
[江必新]:
一是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积极参与民法典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资源相关法律的制定,推动将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则,实现司法与立法的有机衔接。
[10:56:24]
[江必新]:
二是深入开展审判理论研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形成了《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障碍及其对策研究报告》及《环境司法文库》等一批研究成果。
[10:56:36]
[江必新]:
三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落实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自2017年起,建立六·五环境日集中宣传的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提升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10:56:50]
[江必新]:
环境资源审判应时而生、与时俱进。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发展快车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各级人民法院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关切,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大家!
[10:57:27]
[林文学]:
谢谢江副院长的介绍。下面请吕忠梅主任介绍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的相关情况。
[10:59:35]
[吕忠梅]: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根据今天的安排,由我来介绍《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绿皮书的相关内容。
[10:59:49]
[吕忠梅]:
今年是我们发布绿皮书的第二年,我们秉持以学术视角、运用实证方法对中国的环境资源司法进行近距离、全方位和连续性观察的宗旨,以发现环境司法规律,归纳环境司法的影响因素,提炼环境审判理论为目标,既与白皮书的司法实践总结相互印证,也延展白皮书的相关内容,力求系统呈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促进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与环境资源法理论共同发展。我们的绿皮书在继续保持总体观察、重点分析、特别关注三个版块不变的情况下,新增加了一个版块是发展指数部分,下面我分别进行介绍。
[11:00:13]
[吕忠梅]:
一、总体观察,我们注重整体的持续跟踪。
[11:01:12]
[吕忠梅]:
我们从环境司法专门化深入与专业化拓展两个方面,对2017-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持续跟踪全面的回顾。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方面,依然沿用了去年绿皮书所确立的五个基本的观察点,对专门审判机构、专门审判队伍建设、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环境资源审判程序和规则创新、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创新等进行了全面的观察。在专业化方面,着重从环境资源司法专业化内涵的角度对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同类型案件数量和质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系统通过着力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和专门审判队伍的建设,加强案件的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完善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强化环境司法理念的指引和审判理论的创新,不仅有力的促进了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的基本形成,而且推动了环境司法专业化的不断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亮点纷呈。
[11:02:34]
[吕忠梅]:
一是坚守绿色审判理念。将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作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始终服务和保障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二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开辟中国的绿色审判道路,尤其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依托巡回法庭的框架与优势,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权威性与中立性等方面,探索建立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力度,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在一定区域、流域和海域中统一处理的权威性,探索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建立绿色审判规则。三是坚定推进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环境资源司法实践经验。在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审理规则,提炼案件类型,重视案例指导,发布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更加及时管用,环境资源审判特征更加鲜明,案件审理和裁判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精准性更强,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模式更加趋于成熟。
[11:04:24]
[吕忠梅]:
我们也看到环境资源审判在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前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在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理念,如何具体的落实到环境资源司法的过程中。对于环境资源法律涉及到的多元主体、多重属性,如何具体的体现在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中,如何通过确立审判规则与提升审判技能相对应提升应对能力,在具体案件中完善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的衔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协同性规则,如何更加坚定的把环境资源司法的专门化方向与专业化道路结合有效的加以推动等等。
[11:05:41]
[吕忠梅]:
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坚持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发展方向。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层司法改革过程中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路径,破解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属性与区域分割主客场的难题,优化环境资源立案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建立相对统一的环境案件裁判标准。二是高度重视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在传统案件中,精准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与特征,在民事案件中,将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落实到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行政案件中强化绿色发展、生态保护优先的政策指引,在刑事案件中重视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三是根据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探索新型案件的审判规律,为推进环境资源立法积累有益经验。
[11:07:04]
[吕忠梅]:
二、重点分析部分。
[11:07:45]
[吕忠梅]:
这一部分我们注意,区分主题、求实求深。这个部分我们选取了环境民事案件的案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绩效、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走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现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对5979件环境侵权纠纷案由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抽象适用、交叉适用、未能适用、错误适用等等方面的问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案由分类标准和具体的适用规则。通过对2018年140个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遏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能,但也还需要从明确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体系化规定、行政行为审查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
[11:09:11]
[吕忠梅]:
2018年,我们首次发现在浙江、河北等省份出现了一审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我们关注点是犯罪数量的下降与环境执法力度治理成效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是否已经开始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拐点,是否这个拐点最先在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执法力度最大的地区加以显现,这值得深入的观察和研究。
[11:10:33]
[吕忠梅]:
2017到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我们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7省市的试点情况进行了系统性的树立与总结,提出要及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规则的建议。
[11:11:26]
[吕忠梅]:
三、特别关注部分。
[11:11:58]
[吕忠梅]:
我们主要是聚焦了涉海案件和矿业权纠纷。这两大领域其中涉海环境案件是我们去年基础之上的连续跟踪,矿业权案件是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我们所进行的实效观察。2017到2018年涉海环境审判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也呈现出适用环境法律较少,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支持率较高、海洋生态损害所赔案件审理困难等问题,我们建议在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尽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机制。在矿业权案件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纠纷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建立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但是在实践中还面临着妥善处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的难题,说明还需要再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及时推进立法。
[11:13:32]
[吕忠梅]:
四、发展指数
[11:13:55]
[吕忠梅]:
这是我们新增加的一部分,这也是我们希望为以后开展定量研究和长期跟踪观察所做的一次基础性的研究。我们在过去几年进行全面调查和积累了一些基础性数据的基础之上,拟定了中国环境司法指数及其指标构建的专项研究,我们希望探索定向研究建立发展指数的方法,在这个报告中我们初步提出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建立了由五个一级指标、十五个二级指标和六十七个三级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并且我们将从2019年开始进行试点评估来完善和修正我们的指标体系,以求最终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报告,作为我们一个新的成果。
[11:14:13]
[吕忠梅]:
我们这次发布会以后,会把绿皮书的全文提交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今天的会议上我们给大家提供了简本,简本的内容大概包括我们全文的1/3,但是主要数据、核心观点和我们的意见建议都在这里有呈现。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1:15:28]
[林文学]:
谢谢吕主任的介绍,下面请王旭光庭长介绍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
[11:15:57]
[王旭光]: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1:16:06]
[王旭光]: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1:16:57]
[王旭光]: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领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1:17:34]
[王旭光]:
其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该案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审理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11:18:58]
[王旭光]: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案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邻避”问题越来越多,“邻避”冲突逐渐呈现频发多发趋势。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11:19:16]
[王旭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该案受理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11:20:03]
[王旭光]: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盗伐林木的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督促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对个人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未依法履职,案涉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法院判决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据森林法对仲兴年作出责令补种盗伐树木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该案明确了当事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由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该案审理法院还组织省市县三级12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的150余名工作人员以及1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起到了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11:21:04]
[王旭光]:
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服务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谢谢大家!
[11:21:59]
[林文学]: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会主题提问。
[11:22:26]
[中国日报记者]:
据我们了解,去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了不少好的建议,今年人民法院将如何根据代表委员的建议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11:23:33]
[王旭光]:
伴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极为关心和关注,对我们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期待。去年的代表政协意见建议主要集中于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三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四是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我们今天出席的郭军代表也一直关注这个问题。六是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另外还有代表建议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侦查、检察和审判机构。
代表、委员的期待就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我们对每一类问题均进行了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其中有的建议提案的合理化建议已成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的还直接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内容。比如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议,我们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起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时予以了吸收采纳;比如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建议,已经体现在我们2月20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之中。此外,我们还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我们的一些调研座谈会以及新闻发布会,不断增进代表委员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不仅指出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代表委员的建议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科学发展。今年,我们将在去年落实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如长江保护法等工作,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具体条文设计提供可行的解决思路。
第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地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去年3月两高出台的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办案规则。
第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立法,解决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审判规则。
第四,科学推进环境资源专门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梳理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指导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全覆盖。
第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针对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的问题,加大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早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诉讼赔偿款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
第六,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围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罚金刑运用不当等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完善规则,细化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量刑情节的具体标准。
[11:26:44]
[央视记者]:
请问吕忠梅主任,刚才从您的介绍来看,今年的绿皮书发展有了很多变化,我想问的是您认为今年最大的变化是什么?报告为什么会做出那么多改变?这些改变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11:28:56]
[吕忠梅]:
记者观察很仔细,我们今年的报告和去年报告比较,从形式上来看,我们增加了一块大的内容,就是希望建立一个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我们想通过量化的跟踪分析,对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的情况能够进行连续性的评价,并且能够让全社会更好的了解这块的情况。
报告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去年我们是第一年发布报告,更加注重从面上来全景式的描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所观察到的点,我们提出相应的建议。今年在去年观察基础之上做了两个改变,一是今年的观察我们选择了一些点,不像去年一样就是从环境、民事、刑事、行政,这些面上的观察,比如我刚才介绍的环境的民事案件,就是侵权案件我们重点选择了案由。环境行政案件,我们认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现在发展很平稳,但是观察过程中,因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全面铺开以后,这是一个重点问题,所以我们进行了观察。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是一个新的事物,我们认为它在试点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就进行了观察,所以让我们从过去的面上改为从点上进行更加深入的观察,并且我们希望从今年发布报告开始,以后在这些方面每年都选择一些重点,能够进行深入的、持续性的分析,为环境资源审判能够提供一些我们探索和发现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帮助司法能够实现更加公正、公平,更加的能够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一个目标。
第二,这一次有些分析把它置于了生态文明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比如对于涉海环境案件的观察,涉海环境案件最大的一个变化是什么?就是机构改革,过去有专门的国家海洋局来负责这一块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按照这样的职责分工来设立的。但是生态文明机构改革以后,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有了新的变化,在资源自然部和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职责里都分别承担了一定的任务,这就涉及到机构改革带来的一些新的变化。我们把这一年的涉海环境案件放在了这么一个背景之下。
另外,我刚才介绍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这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经过一年的试点以后,2018年1月1日在全国普遍的施行。刚才王庭长介绍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仅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里的一个环节,这个诉讼与整个改革的推进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认为也需要把它的放在一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尤其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所以我们今年报告的内容也是把它放在大背景下来看的,我认为,由我们过去的一种微观的视角,现在开始有了一些宏观的视角,从过去的从下往上看,现在从上往下看,这样便于我们能更透彻的来观察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发展的情况。至于你刚才问到的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报告的改变,我有一个特别强烈的感受,就是在我们作报告的过程当中,我们认为我们是被实践带着跑的,就是我们的脚步赶不上实践的步伐,我们课题组的成员经常在感慨,司法实践已经跑到了我们的前面。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生态环境部不断地在出台很多的政策、新的司法解释,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另外一个方面,也迫使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能跟上司法实践的步伐,否则的话,我们穿旧鞋走新路,我们很难就实现目标,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观察能够提炼一些东西,能够帮助司法实践,如果我们不改变,很可能会变成我们始终落在后面,达不到我们的目标。所以基于这样的一些考虑,我们及时对于报告作出了一些调整,我们也非常期望这些调整能够更好的跟上步伐,另外在某一方面还要超前一些,所以能够看到一些司法实践当中还没有看到的东西,或者刚刚呈现出的苗头性的东西,能够从规律的角度作出更好的提示、分析,也能够针对观察到的这些现象,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刚才,王庭长介绍说人大代表委员、政协委员关注的事情,我本人也是一名政协委员,所以实际上也把自己提出的问题,通过自己对司法实践的观察,再来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能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把这些方案能够变成司法政策、变成审判规则。所以,我自己感受很深,这一年来因为一方面作为政协委员,一方面也作为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参与了很多,包括我们司法政策的研讨会,还有司法规则制定里面的一些讨论,我想这也是报告能够真正的发挥促进环境审判的发展,进而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法治建设我们能做的一点有意义的贡献。
[11:41:25]
[经济日报记者]:
今天介绍中提到了,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关于长江保护法方面的立法,最高法在保护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面作了哪些重要工作,今后还有哪些具体的创新举措?谢谢。
[11:43:10]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的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的决策部署。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为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也通过我们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积极促进长江经济带法治建设。我们主要是做了七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通过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参加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以统一思想认识,核心就是要把指导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到我们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上来。
第二,通过发布司法政策和解释规范相关的司法审判行为。2016年,我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4日,我们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
第三,通过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以构建合作、协作机制,核心是要在审理与长江经济带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时候,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公正司法,提高审判的效力和质量。
第四,通过发布与长江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法治的宣传力度。
第五,通过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审理的模式,以提高相关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比如贵州、青海、浙江等地普遍实行了“二合一”的审理模式,也就是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同一个审判组织来进行审理和判决。江苏、重庆法院普遍实行了“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这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六,通过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这方面,湖南、青海、江苏、四川等地做了很好的探索,实践证明,跨行政区划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有利于有效的排除不当干预,保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
第七,通过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良性互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在这方面不少省市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都很好的互动机制,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同时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
刚才,记者提到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制定了长江保护法是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的重大部署,也是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具体行动。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为我们人民法院审理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另一方面,也为人民群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一,为社会各界、各方面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所以,对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司法审判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拥护、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长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冲突、短板、弱项,向全国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问题。
第二,通过系统总结梳理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规则,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力求使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三,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典型司法审判案例,供立法机关分析、诊断、研究,提高我们的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四,我们在整个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一边积极参与立法,同时积极的完善司法审判制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为我们未来的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谢谢。
[12:03:31]
[林文学]:
感谢江院长、吕主任,还有王庭长的解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