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严格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
对于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意见》分别提出,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和资源破坏者的民事责任;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积极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功能。
“《意见》强调,要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大长江经济带发展、大花园核心区建设等重点区域领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污染等相关案件,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宁静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浙江省高院副院长朱新力介绍说。
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管辖制度改革、归口审理模式改革,推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合议庭审理。
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
浙江高院出台《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了10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3个领域,内容涵盖水、土地、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产品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还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典型案例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对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也有良好的规范、教育、引领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陈建勋说。
浙江高院二审审结的中国绿发会、杭州市生态协会诉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法院立案受理的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侵权主体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实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实践探索。
“法院在严格依法判令违法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合理确定环境修复方案、服务功能损失费、修复费用等,并明确将款项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陈建勋表示,这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对审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在青田众鑫公司等污染环境一案中,青田众鑫公司等以偷接管道的方式将严重超标的污水排放至瓯江,累计排放量达3.3万吨。青田法院除了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犯罪行为之外,还发出了全省首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行业禁止令”,判决禁止被告人在刑期届满后3年内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从而有效震慑了此类环境污染犯罪,有力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
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开展环境资源专项审判工作,为浙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自2015年以来,湖州法院逐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的规划,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触角,全市法院在安吉余村、长兴仙山湖等地设立5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绍兴中院于2016年3月成立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在全省率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建设,积极探索落实修复性司法的制度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非一家之责。2017年9月,丽水中院联合检察、公安、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出台《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衔接流程、修复方式和标准……
据统计,2016年1月~2019年4月,浙江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821件,判处罪犯6483人。共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92件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690件。此外,还审结7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108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结 1 件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
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青田众鑫公司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孙某胜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沈某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中国绿发会、杭州市生态协会诉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傅某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项某等 127 人诉临安继生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温某波等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杭州永立公司诉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景宁畲族自治县
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原标题:浙江高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意见 同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指导具体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