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李广宇]:
欢迎各位记者朋友们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为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减少人员聚集,方便记者朋友们参会,本次发布会采取现场加线上的形式发布,我们可以从大屏幕上看到,许多记者朋友们正在线上参加我们的发布会。
[李广宇]:
今天我们将要发布的是《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女士、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女士和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李广宇]: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共同的关心和期待。2019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新的进展,相信也是记者朋友们所关心的。
[李广宇]:
下面,有请陶凯元副院长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的有关情况。
[陶凯元]: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四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与往年相同,与白皮书一起发布的还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即绿皮书。白皮书的发布,是中国环境司法年度发展状况的具体展示。白皮书和绿皮书的共同发布,则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6和2017年发布的白皮书英文版已经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陶凯元]:
2019年,全国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白皮书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全年的工作做了介绍。
[陶凯元]:
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
[陶凯元]:
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陶凯元]:
需要提示的是,今年白皮书的最大变化或者说一大亮点是,改变了以往按照三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主要的考虑是,依据现有环境资源实体法和诉讼法规定,遵循“与环境资源保护有着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环境资源审判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契合目前正在推进的环境资源“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改革,同时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按此分类后,每类案件中都可能包含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陶凯元]:
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殊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陶凯元]:
一是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3月、6月先后发布15个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二是依法妥善审理案件。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12件,审结2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审结1370件;行政公益诉讼355件,审结27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1件,审结 13件。三是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修复需求,探索多种形式生态修复方式。四是完善配套机制。推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陶凯元]: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陶凯元]:
一是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坚持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着手构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对京津冀、大运河、粤港澳大湾区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三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陶凯元]: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陶凯元]:
一是推进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二是推进集中管辖机制建设。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三是推进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陶凯元]:
五、不断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陶凯元]: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二是开展理论研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作用,加强理论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转化。三是完善便民措施。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四是深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是推进国际合作。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及美、英、法等有关国家的合作。通过主办国际研讨会、主题培训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式,增进相互了解,深化合作,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陶凯元]:
2020年,全国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陶凯元]:
谢谢大家!
[李广宇]:
感谢陶凯元副院长的介绍。
下面,有请吕忠梅主任介绍《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的有关情况。
[吕忠梅]: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组成的《绿皮书》“三年级”团队,再次与大家见面。与前两年的报告不同,今天发布是我们第一个以“自然年度”为时间节点的报告,但报告的整体结构仍然保持了总体观察、重点分析、特别关注和附录等四大部分;在观察“哨点”和方法上依然坚持以理性视角观察司法实践;在研究团队方面依然保持核心成员基本不变。报告全文约30万字,已提交法律出版社,预计在2020年6月底与读者见面。
[吕忠梅]: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建成
一是绿色司法理念不断完善。经过五年发展,环境司法理念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逐渐成熟。坚持环境权益保护的基准定位与环境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加强事前预防功能,协调多元价值的衡平,惩治与修复相结合,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在国际环保领域的地位。
[吕忠梅]:
二是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稳中有新、链条加长。全国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从高速增长趋向平稳,江苏省与甘肃省探索建立专门法庭,在省域范围内打破行政区划限制。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正式成立,已有25个省级检察院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
[吕忠梅]:
三是环境司法机制改革创新、多方联动格局基本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完善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衔接与协调机制;甘肃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南省高级法院积极打造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升级版”。法检联动、诉行联动、检行联动、审调联动、审执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
[吕忠梅]:
四是多主体共同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国政协积极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关注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门户网站设立中国环境司法裁判专栏。多个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吕忠梅]:
二、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特性更加明显
[吕忠梅]:
——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最为关键。环境侵权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明显下滑但结案量相对平稳,呈现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环境污染案件需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二是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吕忠梅]:
——环境行政案件保持增长势头,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独具特色。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数量保持增长趋势,结案量与收案量差异较小。呈现三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多领域、多层次“找法”;二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综合考虑不同法律关系;三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合理使用科学证据。
[吕忠梅]:
——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趋于稳定,环境污染犯罪的发案态势与生成机理逐渐清晰。环境刑事案件保持稳定上涨,环境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数量有明显的区域性差异。其影响因素有四:一是经济体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二是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三是污染型企业的密集程度;四是环境执法与司法力度。
[吕忠梅]: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丰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待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长相对平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占比持续攀升,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亟待从整体上完善相应的诉讼规则。
[吕忠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特征渐显,建立健全多维衔接机制迫在眉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确认案件占有相当比例。迫切需要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相关衔接机制。
[吕忠梅]:
——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活力呈现,流域司法机制亟待创新。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作用明显,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有较大增长,案件的“涉水”特征也比较明显,但“流域性”不强。需要在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继续探索。
[吕忠梅]:
三、中国特色环境司法道路的期待与展望
[吕忠梅]:
回望过去,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环境司法道路坚实脚印。展望未来,环境司法程序健康的发展需要坚持专门化道路,展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独特价值;坚定专业化导向,保证绿色司法理念在普通案件中的贯彻;坚守个案公正目标,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推进环境司法制度成熟定型。
[吕忠梅]:
一是坚持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发展道路不动摇。继续优化专门审判机构,夯实环境司法专门化基础。不断健全司法协同机制,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化,形成环境司法专门程序规则。
[吕忠梅]:
二是坚持普通案件审判专业化导向不偏离。贯彻落实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明确权利保护的“绿色化”导向。完善实质性司法审查规则,明确行政行为的“绿色化”政策约束目标。加大生态要素的入刑比重,明确刑事制裁的“绿色化”要求。
[吕忠梅]:
我们期待,2020年的环境资源司法工作能够更加积极的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李广宇]:
感谢吕忠梅主任的介绍。
下面,有请王旭光庭长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王旭光]: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40个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王旭光]:
一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特点。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1、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除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贵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生态案件,以及涉土地、矿产、林木、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等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侵害公众景观权益、侵害传统村落案件以及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不仅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野生动植物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还覆盖海洋、森林、湿地、滩涂、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要素。3、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4、诉讼价值显现主导性,点多面广、利益多元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都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逐一展开。
[王旭光]:
二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要求。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贯彻预防优先理念,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次发布的行政案例中,有的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确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的通过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注重修复亦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此次发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王旭光]:
三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第一,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野生动物保护、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走私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取缔非法交易链条。在行政案件中,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防止自然资源损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以及同意企业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改,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等方式,在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王旭光]:
下面,我着重介绍其中的六个案例。
[王旭光]: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等污染环境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王旭光]:
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的侵害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铜业公司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旭光]:
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系在居民区建造医院的行政许可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王旭光]: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探索。
[王旭光]: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确认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王旭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裁判充分展示了依法严惩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以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
谢谢大家!
[李广宇]:
感谢王旭光庭长的介绍。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首先请现场的记者朋友进行提问。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
近年来,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日益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请问,人民法院在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陶凯元]:
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四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工作时指出,要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再次强调了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不断强化修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措施,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体举措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
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摒弃“改造自然”的传统修复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注重生态修复的优先性和全局性,把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作为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主导原则,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保护范围以个案污染治理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维护转变,保护目标由单一要素恢复向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转变,有效发挥司法在维护和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织紧、织密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网络。
二、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
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明确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1953件,全方位加大生态环境修复力度。此外,依法审结省市政府提起的新型、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36件,督促污染者处理固体废物14800吨,修复土壤、水体4224万立方米,修复土地、林地、矿山46821平方米,挽回国家经济损失7006.2万元,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创新审判执行方式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形成“司法+生态修复”的审执模式。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责任承担方式。充分考虑各类生态功能区及环境资源要素特点分类施策,对于大气、水等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要素,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对于土壤、固废污染,尽可能予以人工原地修复;对于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采取风险管控+替代性修复方式。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还注重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的信息共享、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确保修复取得实效。
四、完善多元共治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系统治理体制,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主导作用,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有序衔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通过公布修复方案、组织听证、发放调查问卷、公众参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方式,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渠道,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各位记者朋友,最后我想特别强调的是,中国之美,在于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中国之强,在于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司法服务保障力度,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们对今年《绿皮书》首次关注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情况很感兴趣,想知道你们都有哪些发现,这些对于环境司法以及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有什么意义?
[吕忠梅]:
今年,我们将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状况作为特别关注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是为制定一部好的《长江保护法》发现司法需求。为此,我们分别选择了长江全流域、长江干流、长江经济带三个层次、时间跨度为1980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案件,分析了六个变量:即案件发生数量、案件类型分布、案件地域分布、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机制和规则、公益诉讼和能动司法。通过这些分析,发现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一是从案件数量情况看。在案件类型上,环境刑事案件占比最大,环境民事案件数量居中,环境行政案件数量较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长较快。在地域分布上,长江流域环境案件发生量由东到西、逐步递减的趋势正在改变,中西部省份的案件发生数量明显增加。
二是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环境纠纷案件与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的生态环境系统特征密切联系,在环境刑事案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比较大;在环境民事纠纷中,养殖权纠纷、渔业承包合同和综合环境污染纠纷较多。近年来,司法需求由惩治环境污染逐渐向强化生态、资源保护转型。
三是体现流域司法特征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沿线11个省(市)和青海省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积极探索流域司法特性,一些省高院也在进行积极探索。
但是,从总体上看,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涉水”特征比较明显,但“流域性”特征较弱。存在着流域司法意识较为缺乏、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难以衔接等问题。这恰恰是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否设立长江流域法院,《长江保护法》都必须面对司法管辖地域性不利于解决流域性纠纷的挑战。
因此,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在《长江保护法》中,对长江流域司法体制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打破传统的司法管辖界限、突破行政区划的人为界分和限制,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二是以流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三是创新流域行政执法与专门司法衔接机制。
[李广宇]:
谢谢。
下面我们给线上的记者一个提问机会。各位记者可以在直播程序中点击“举手”。
[光明网记者]:
在您刚才介绍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我们注意到,这一采用禁止令的方式有别于传统案件,请您谈一谈禁止令在环境资源案件中都是如何适用的?
[王旭光]:
这起案件涉及的是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刑事禁止令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制度,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一次革新。这个案子第一被告人是田锦芳,他原来是铝业公司的环保科的科长,他从事环保这项工作,所以人民法院在判决当中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从事与环保相关的活动。像第二被告人阮正华,是一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子的刑事判决当中,判决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的经营活动。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环境保护禁止令,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在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非是一种新创设的保全方式或者民事责任,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诉中行为保全的具体实施方式,或者是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的具体执行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禁止令,基本上都是为了实施诉前、诉中行为保全裁定所作出的。
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云南昆明、浙江湖州、重庆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中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加之环境保护禁止令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应依法审慎予以适用。特别是要完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超标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是否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环境权益等案件因素;要遵循比例原则,区分个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避免出现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两种倾向;要辅之以程序保障,确保适用程序的正当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着手研究制定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和促进禁止令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的适用。
[李广宇]:
感谢陶凯元副院长、吕忠梅主任、王旭光庭长的解答。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的光临!也感谢线上参与的各位记者朋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