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必经环节,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
那什么情况下启动磋商、由谁来主持磋商、磋商应遵循哪些原则、如何开展磋商呢?
启动程序
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后,省和设区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书面报请赔偿权利人同意后,代表本级赔偿权利人,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主动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
磋商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守五项原则:
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与修复方案;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政府法制部门、鉴定评估机构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商请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
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磋商的,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一次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商定时间再次进行磋商。
公众监督
磋商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磋商日期和地点,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派员列席磋商会议。
磋商结果
01达成一致意见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同级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出具司法确认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经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协议,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的,将理由书面告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并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对原协议进行变更,也可以出具重新磋商的意见。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后的协议或重新磋商达成的协议,重新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协议履行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量罚参考。
一次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商定时间再次进行磋商,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02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代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延伸阅读:
全文丨《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原标题:博弈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磋商、怎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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