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技术支持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遴选工作,共筛选涉及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和草原、矿产资源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领域的专家、学者共347名(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的权利
1. 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 依法依规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服务费;
3. 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鉴定评估活动;
4. 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二)专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的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对所参与的专项工作情况保密;
3. 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4. 专家库适用回避制度,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相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5. 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一般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三)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专家库的监督和管理
(一)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负责。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库:
1. 有一次信誉不良记录的;
2.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 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4.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
5. 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指导工作的。
(三)因违法被调整出库的专家,永久不得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四)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予以通报,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李胜
联系电话:0451-87113052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生态环境厅
邮 箱:fgc87113052@163.com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4日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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