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如何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从而科学、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非常重要。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请她就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谈谈看法。於方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环境报:虚拟治理成本法目前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应用还是比较广泛的,例如我们熟悉的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就采用了此方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不过究竟怎么理解虚拟治理成本,什么情况下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实践中还是不太明确,您对此怎么看?
於方:虚拟治理成本法是基于污染治理成本提出的一种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假设是污染物在排放前进行了有效治理,没有对外环境造成损害,理论上可以把污染治理成本作为环境损害的最低限值。
但在实际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通常已经进入外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一般都大于污染治理成本,因此,我们提出用环境敏感系数来调整通过治理成本法得到的“环境损害的最低限值”,环境敏感系数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环境功能区类别越高,环境敏感系数也越高,这就意味着向生态服务功能高的区域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更大。
虚拟治理成本法由于其简明直接的理念和计算方法,目前被法院、检察院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优先适用基于实物恢复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只有当恢复措施不可行时,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在2017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给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专门对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情形予以了明确:一是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二是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三是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
中国环境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向开阔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后即扩散的,如何认定存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如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
於方:污染物进入大气和开阔的水体后,可能在空气、水流的自净能力作用下,在环境中迅速扩散或溶解、降解。特别是对于进入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来说,如果未能开展快速有效的环境监测,可能监测到的污染物浓度并不高或者完全监测不到,这种情况就属于我们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形,“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
污染物排放进入水体的情况更为复杂,对于不可溶性污染物或污染物可能进入沉积物、能够观测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情况,应该基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计算生态环境损害。
中国环境报:采用生态环境修复模式的,是否应该计算损害发生时到修复完成时整个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未能完全恢复原状的(比如土壤修复中采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后,修复到满足新用地类型要求即可),是否还应计算永久性功能损失?
於方:采用生态环境修复模式的,是否应该计算损害发生时到修复完成时整个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取决于土壤、地下水、生物资源、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是否受到了损害(即生态服务功能是否低于基线水平),如果生态服务功能受到了损害,那么在从损害发生到采取措施将生态环境修复到目标值的整个期间,这种损害将持续存在,直到采取措施将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到基线水平为止,所以对于这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应该进行计算。
未能完全恢复原状的(比如土壤修复中采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后,修复到满足新用地类型要求即可),应该对永久性功能损失进行计算。因为损害与否的判定是基于与基线水平的比对,只要没有达到基线水平,就表明损害的恢复没有完成,即损害还在持续。
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后土壤只需要修复到新的目标值是从现实的风险角度进行考虑的,如果从损害评估和赔偿的角度,新的目标值如果松于基线水平,那么对于新的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的这部分损害仍然需要进行评估,予以替代性恢复或赔偿。
中国环境报:虚拟治理成本法中适用收费标准法应注意哪些问题?比如,收费标准法中是以企业对外商定的污染物处置单价作为收费标准,还是以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参与制定的广泛适用的收费标准作为标准?
於方: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它的大小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如果使用错误会导致评估结果数量级的差别。
对于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说明》推荐采用实际调查法、收费标准法、成本函数法三种方法,来获取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说明》明确提出“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使用时需要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没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实际调查法。
《说明》出台时囿于字数限制,没有进一步说明收费标准法的适用对象。
收费标准法主要是针对包括危险废物在内的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和生活污水处置提出的,这类污染物的处理工艺相对固定,政府有关部门会出台指导价格或由处置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可以广泛适用。工业废水、废气由于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差异性大,一般适宜采用实际调查法获取治理成本,即通过实际调查,获得相同或邻近地区、相同或相近生产工艺、产品类型、处理工艺的企业,治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平均单位污染治理成本。
在我们接触到的大量案例中,一些工业企业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把污染物交给处置单位,而污染物处置单位也为了经济利益,低价收购污染物,不按照技术标准和流程的要求处理污染物,甚至随意倾倒或填埋。因此,把生产企业与污染物处置企业商定的协议处置价格作为虚拟治理成本法中的单位治理成本,是明显不合适的。
原标题:收费标准法适用对象是谁? ——专访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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