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18年鄂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方案全文如下:
2018年鄂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鄂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州政发〔2016〕12号)等要求,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确保完成年度环保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进“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协同共治,确保实现以下目标:2018年,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6.4%、9.2%,2016-2018年累计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80吨和140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严格重化工产业准入,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全面调查摸清全市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和建设项目情况,对园区外化工企业实施搬迁改造。2018年6月底前,依法清理取缔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范围内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得到依法整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加大工业集聚区(园区)管控力度,确保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稳定运行。集聚区内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3.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十小”企业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2018年6月底前限期整顿改造,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加快排污许可制度实施,2018年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组织完成屠宰、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炼铁、炼钢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
4.开展“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清零行动”。按照《鄂州市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集中对全市“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整治,彻底清除“散乱污”现象,达到产业结构再优化、产业层次再提升、环境质量再改善的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供电局)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强力推进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提高管网覆盖率,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生态敏感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应按照排入水体水质标准要求执行更高标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按照《鄂州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工作2017-2018年实施方案》,2018年实现全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不含机场区域),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度集中”原则建设,合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形成规模效益。乡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县域统筹处理原则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实行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8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
3.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8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为主攻方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明确的整治标准,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18个建制村整治任务。各区要统筹利用扶贫、城建、农业、水务、旅游等资金资源和政策措施,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情况报市环保局,并加快项目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统筹办、市城管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统筹调整优化畜牧养殖生产布局,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突出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严格处罚。2018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
3.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升级改造养殖池塘,改扩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对湖泊水库的规模化网箱养殖配备环保网箱、养殖废水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2018年底前,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禁止向水体投放化肥(粪)和动物性饲料。2018年重点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港边塘”治理,禁止向附近水体直排养殖废水。开展退垸还湖、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还湖工程,确保湖泊面积稳中有增。(责任单位:市水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4.控制种植业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探索建立有机肥生产使用激励机制,实现精准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推广可降解农膜,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行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行动,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化肥农药基本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市农委)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全市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船中的应用。持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推进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深入开展岸线治理,巩固非法码头拆除成果。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推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中建设任务,2018年完成50%以上建设内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水产局)
(五)强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1.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巩固县级及以上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成果,严防反弹。每年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按照“一源一策、一抓到底”的原则,实行整改销号制度,2018年8月底前,梁子湖区负责完成辖区全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12月底前完成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规范警示标牌,完善水源管理档案。2018年底前,关停临江和燕矶水厂,实现供水替代。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水务、环保、卫计等部门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启动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2.加强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以梁子湖、花马湖、三山湖五四湖、南迹湖等湖泊为着力点,实施湖泊湿地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城中和城郊湖泊河流湿地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线,重点对洋澜湖、抔湖等湖泊实施截污控源、内源和面源治理、水网构建、生态护岸工程。编制并实施《鄂州市退垸(田、渔)还湖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
3.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管控。健全完善各级河湖长制体系,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进一步提高全市河、湖优良水体比例。进一步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水污染物和总磷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倍量置换”。督促涉水重点企业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规范建设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对重点涉水企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4.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彻底清查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督促加油站(点)加快改造进度,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已建成加油站防渗改造情况监管,对未按期完成防渗改造的加油站,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地下水考核点位每年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5.推进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按照“时间跟上进度”要求,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分解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年度总量减排项目库。强力推进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探索研究建立基于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的总量控制管理方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农委)
(六)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完善市、区(开发区)二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64亿立方米以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统计局)
2.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进一步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中水回用率。(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3.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水资源协调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重点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方案,做到防洪、灌溉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强江河沿线泵站、涵闸工程调度,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以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为重要举措,优化"一主两翼"(以梁子湖-长港-长江通道为主,两翼即三山湖-新港-长江通道;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严家湖-五四湖-薛家沟-长江通道)的水生态空间布局,2018年7月底前完成三山湖-新港-洋澜湖-五丈港-长江水系连通工程,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恢复梁子湖、洋澜湖、花马湖、南迹湖四大水系与长江的联系,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湖泊自然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和各项工作任务负总责。各地要按照全域治理、分段负责的原则,落实河湖(库)长制,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力推进实施。各地要结合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本方案要求,于2018年5月底前印发具体年度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区政府落实,并对口指导开展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印发本部门年度任务实施方案。河流上下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严格考核督办问责。各地要对本方案明确的目标及时间节点任务进行梳理,编制时间表和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水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已纳入市政府综合督查,定期进行现场督办检查,对进度明显滞后的地方,市政府实行工作约谈。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河湖(库)长制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好督查和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的地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适当倾斜,安排生态环保相关项目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预警、驻点督办、约谈、环评限批、问责等措施。
(三)强化重点项目管理。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对有时间节点要求的年度刚性任务,研究突出问题,实施精准施策,落实一批水污染防治年度项目,实现重点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管理。2017年未完成的重点任务如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等应纳入年度项目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重点项目调度,加大投入力度,组织督办落实。
(四)加强水质目标精细管理。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在重点水域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2018年7月底前,完成国控断面(点位)水质自动站建设和联网,实现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实时监控。不断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充分利用流域水质自动站实时数据,加强水质预警分析和通报,完善综合督导和预警机制。加强污染综合整治,促进水质持续改善。积极做好流域水质下降风险管控和应对,特别在枯水期、汛期等水质易下降的敏感时期,要提前做好研判,制定完善应急方案,水质一旦出现下降恶化,及时启动生态补水、限产、限排、水量调度等应急处置。
附件:
1.2018年鄂州市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2.2018年鄂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表
3.2018年度“水十条”考核督导重点任务清单
4.2018年鄂州市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项目表
5.2018年鄂州市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表
鄂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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