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武安印发关于执行差别水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执行差别水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18〕16号
武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差别水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确保各级环保政策、指令、措施等严格落实到位,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产能过剩、能耗超标及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列入国家限制类装置的所属企业用水。
上述企业中,凡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拒不执行国家、省、邯郸市和我市有关环保政策、指令和管控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差别水价。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四)《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高耗能企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6号);
(五)《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3〕119号);
(六)《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6〕66号)。
三、执行标准
对拒不执行管控措施的企业用水实行加价,共分为二档:第一档标准为企业用水加价2元/每立方米,第二档标准为企业用水加价4元/每立方米。
对企业初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执行各级环保政策、指令、管控措施及执行不到位的,实行第一档加价;对实行第一档加价之后仍不整改,或在实行第一档加价过程中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第二档加价。
其中涉及企业因违法违规需依法实施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治等措施的,在执行相关处罚基础上实行加价,加价不代替处罚。
四、执行程序
(一)启动。由上级及我市市委、市政府、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市环保分局下达各项环保政策、指令和管控措施,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由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负责调查、核实、取证,填报《执行差别水价企业审批表》,如实填写违法违规等事实依据和执行起始时间、执行标准,报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
(二)审批。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对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上报的企业违法违规相关事实予以核实,报市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
(三)执行。市物价局接到《执行差别水价企业审批表》后,要及时核准;市水利局接市物价局核准文件后,负责按照确定的差别水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严格执行到位。
(四)停止征收。企业按要求将问题整改到位后,向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提出停止征收申请,经市环保分局(乡镇环保所)、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批准后,确定停止征收时间,报市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准,市水利局接到市物价局核准文件后停止征收差别水价。
停止征收差别水价后,由市水利局负责将因实施差别水价而增加的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市财政。
(五)通报。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武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通报和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企业执行差别水价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差别水价不折不扣执行落实到位。
(二)严格标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和调整差别水价执行标准和时间。
(三)严肃问责。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工作消极被动,导致差别水价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安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行业执行差别水价审
批表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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