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促进绿色生产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限制类、禁止类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征集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限制类、禁止类企业用水实行差别价格政策的通知(征集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促进绿色生产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深发改〔2017〕897号)等规定,我委研究草拟了《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限制类、禁止类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征集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并注明联系方式。信函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3100室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zfgwjgc@szpb.gov.cn。
附件: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限制类、禁止类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征集意见稿)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限制类、禁止类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征集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促进绿色生产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深发改〔2017〕897号)等规定,决定对我市高污染企业和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企业用水实施差别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黄牌(环保警示)或红牌(环保不良)的高污染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市人居环境委确定。
(二)列入《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差别水价标准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黄牌的高污染企业和限制发展类企业,用水价格在其执行的自来水分类水价基础上上浮20%;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红牌的高污染企业和禁止发展类企业,用水价格在其执行的自来水分类水价基础上上浮30%。
三、实施方式
差别水价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自市人居环境委、经贸信息委确定黄牌、红牌高污染企业名单和限制、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的下一个月起,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执行差别水价。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加强污染治理,退出上述名单的,自确定退出名单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四、收入管理
实行差别水价增加的收入纳入市自来水价格平衡帐户,用于调节自来水价格。
五、实施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差别水价政策的统筹工作,市人居环境委、经贸信息委负责确定实施差别水价企业名单并及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通知供水企业按差别水价收取相关企业水费。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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