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环境行政管理,增强行政相对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守法经营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推进厦门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近日,厦门市环保局发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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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厦门市环保局推行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

2017-12-15 17: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规范环境行政管理,增强行政相对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守法经营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推进厦门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近日,厦门市环保局发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环保信用承诺

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环境行政管理,增强行政相对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守法经营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保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厦府〔2015〕354号)、《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工作要点》(厦发改综改〔2017〕152号)等文件有关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信息查询与使用的精神,以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要求,现就我局推行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环保信用承诺

1.本通知所称环保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和环保部门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履行的环保责任和有关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2.环保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是向环保部门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或其他环保申报事项的行政相对人。

3.环保信用承诺按以下程序实施:

(1)告知。环保部门在门户网站挂载《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模板,在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放置规范纸质文本。负责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环保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环境行政许可、各类专项资金或其他环保申报事项时,告知需承诺的内容和公示要求。

(2)承诺。行政相对人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在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3)归集。行政相对人获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环保部门应记录其信用承诺情况,建立相应档案、登记台账,并及时录入有关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纳入行政相对人环保信用记录。

(4)公示。环保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的环保信用承诺记录与其对应的申报事项生成的环保信用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厦门”网等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4.环保部门不得将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作为申请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获得许可或审批的行政相对人未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的,由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将未作出信用承诺的说明与其审批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5.同一行政相对人申请多个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在已作出过环保信用承诺对应的许可事项有效期内,原则上可以通用。

6.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二、关于信用审查与应用

1. 本通知所称信用审查,是指环保部门或行政相对人经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厦门”网或环保部门建设的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行政相对人在环保或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获取其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2.环保部门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优评级、人员招录等活动前,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落实有关环保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在实施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也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3.环保部门依据信用审查结果实施有关激励或惩戒措施的,要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并及时通过有关联合奖惩系统平台或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实施激励或惩戒情况。

4.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后续出现动态调整的,环保部门要及时跟进调整对其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三、其他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要求,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重要方式;开展信用审查与应用,是推进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诚信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保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的施行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2.加强宣传,主动引导。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环境信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积极实行环境信用承诺,自觉守信践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3.加强督促,考核推进。市里已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实施信用审查与应用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制度规范运行。市局将结合有关信用工作落实,适时检查并通报存在问题,有序推进两项制度的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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