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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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1-10-27 10:5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环保信用评价,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从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结果应用等方面,规范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

联系人: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王 斌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二号楼

邮 编:730030

电 话:(0931)8790017

邮 箱:gshbtfgc@163.com

附件1

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归集、整理、共享、披露和查询,对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一)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

(二)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等;

(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服务单位,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鉴定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的单位;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机制,统筹开展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并推动相关领域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各项工作;负责及时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以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环保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信用信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环保信用信息分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为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二)司法部门判决书载明的环境违法犯罪信息;

(三)企事业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环保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企事业单位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甘肃省环保信用信息与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环保信用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环保信用信息,形成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档案。

第八条 环保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当由制作或获取信息、负有信息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档案。

环保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变更的,记录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环保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一)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许可证件的;

(二)被降低从事环境治理、咨询服务等行业资质等级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

(三)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四)被罚款100万元以上的;

(五)因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行政拘留。

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命令信息、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生效及违反信用承诺认定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最长使用1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最长使用3年;但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环境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级表彰或国家部委科技奖励等信息,自表彰、奖励通报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10年;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等信息,自表彰、奖励通报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5年;省级部门表彰或科技奖励等信息,自表彰、奖励通报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3年。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自活动开展之日起,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1年。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环保信用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环保信用系统”查询与其相关的环保信用信息。

第三章 环保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环保信用评价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实行量化记分,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默认信用等级为B级,其初始信用分值为12分,设置减分项,逐项扣分,下不封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对企事业单位计分。

B级:环保信用分值9~12分。

C级:环保信用分值5~8分。

D级:环保信用分值等于或小于4分。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分值保持12分,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企事业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3年以上;

(二)近3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无违反信用承诺等失信行为;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表彰、奖励,或在申请前一年内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不少于2次。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环保信用初步评价结果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通过“环保信用系统”向负责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根据异议申诉内容,涉及相关信用信息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修正。异议申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单位或申诉人。

申诉单位或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对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违法失信信息,企事业单位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由记录失信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修复程序,经审核认定后,终止失信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命令信息及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等信息,在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生效后满3个月,且企事业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可终止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使用生效后满6个月,且企事业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可终止信用信息使用;但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申请终止使用。

企事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前1年内被处以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刑事处罚信息作为环保信用信息永久使用,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环保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终止信用信息使用的决定。对不予终止的,应及时回复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并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综合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环保信用信息所记载的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惩戒措施时,应当告知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第二十七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A”的企事业单位,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执法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B”的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存在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免罚、轻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C”的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第三十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D”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记录、归集、共享、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建立完善环保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环保信用信息或利用环保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做好环保信用信息管理、等级评定、修复及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相关要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2年,并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甘环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说明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我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我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一、工作沿革及必要性

自2013年以来,在国家相关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文件指导下,各省在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方面积极开展探索,我省也率先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与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置于同一框架,创造性的开展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简称“一考双评”)工作,在降低生态环境监管成本、解决环境行政处罚执法难、帮助市场主体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倒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年,生态环境部为解决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规范评价流程不规范、评价结果应用不充分等问题,在总结各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启动编制《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推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对标国家总体设计框架和标准,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优化运行模式,全力推进环保信用评价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接轨,启动了《评价办法》编制工作。

制定《评价办法》,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要求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同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0〕43号),将“制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2021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制定《评价办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根据行业特点,抓紧研究制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贯穿审批事项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在事前环节,为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政策,精准定位适用对象。在事中环节,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事后环节,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守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或市场性惩戒措施。

制定《评价办法》,是持续推进我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有效保障。2021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先后印发了《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开展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目前,指导我省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文件,是于2014年由原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甘环发〔2014〕61号)。该方案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信用体系建设政策要求,存在评价范围窄、评价时效性低、评价指标不规范、奖惩措施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被省信用办列为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对象,要求今年废止。因此,亟需制定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的管理办法,保障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法依规持续推进。

二、工作思路

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一考双评”工作成果,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逐步推进的原则,从信用信息记录、评价方法、工作流程、结果应用等全过程,规范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厅大数据网络建设成果,建立一企一档,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充分衔接社会信用公共信息目录,依法采集信用信息,减少指标评价自由裁量权,便于管理部门操作执行,易于企业理解把握;明确各级责任分工、畅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渠道,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编制过程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法规处联合省环科院开展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主要历经前期准备、调研起草、意见征求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通过资料收集分析、座谈咨询等,研究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规范,了解和掌握各省在探索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获取的有益经验,确定工作思路,拟定工作计划、成立工作专班。调研起草阶段:积极对接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了解各单位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并可纳入信用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息,以及信息确认层级、更新频次、记录方式等,梳理汇总环保信用信息目录,拟定评价模式及评价指标;赴市州与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座谈交流,掌握基层现实需求和难点问题。同时,我们也与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交换意见,确保工作方向不走偏。在综合分析获取信息的合法性、评价方法的可行性、评价程序的合理性及评价结果的应用需求等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阶段:先后2次发文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汇集反馈意见建议50余条,并就《管理办法》涉及信用信息范围、激励奖惩机制、信息推送共享等事宜,与省发改委主管部门多次进行座谈研讨。今年9月中旬,邀请省信用办主要成员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再次对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

四、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对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主要包括七章内容,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概述了办法主要编制依据,明确了评价工作目的、内容及责任分工,细化了评价范围。其中,参考《环保信用评价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治理和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一并纳入评价范围。

第二章环保信用信息。明确环保信用信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依据《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及刑事处罚信息,细化使用期限。参考《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增设表彰、奖励等其他信用信息,作为正向评价依据。

第三章环保信用评价。明确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与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评定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

第四章信用修复。依据《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结合环保信用信息类型,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方式及时限。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依据《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项目支持等方面,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六章相关责任。对生态环境部门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开展评价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遵守的纪律,提出要求。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办法解释,并明确办法发布之日同时废止《甘肃省工业企事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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