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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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20 09:4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自治区林业厅 2017年8月)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保护湿地,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积极推进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建立完善,全面保护湿地,发挥湿地功能,规范湿地利用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区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对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湿地功能不退化、湿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健全严格的湿地保护监督奖惩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目标任务。对全区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落实,实行全面保护。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8818万亩,湿地保护率由现在的28.5%提高到35%以上;加强黄河、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和黑河流域湿地保护,重点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湿地保护综合治理,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恢复治理。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牧还湿、污染治理、水系连通、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优良水体有所增加,全区水鸟种类不减少,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增加。

二、加快湿地认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盟市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拟定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依据国家关于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安排,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自治区与地方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自治区、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已确认为国家或自治区重要湿地的有关地区应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在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动物栖息地、湿地植物原生地以及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聘用湿地管护人员,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全区第二次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确定盟市、旗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斑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的特殊性,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泥炭湿地。(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积极开展对湿地生态状况的科学评价。探索编制湿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湿地资源资产变化状况,特别是湿地红线面积和湿地保护率的变化情况。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湿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湿地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湿地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自治区林业厅、统计局、审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细则》规定,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统计局、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严格湿地用途管控。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逐步建立湿地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将湿地产权纳入自然资源产权统一登记,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违法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栖息地、产卵场、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禁止其他各种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实行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制度。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取水、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鱼类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和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环境承载容量上限,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禁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做到先补后占或者多补少占,并落实到具体湿地斑块。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严格矿业权设置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取水、建筑、交通、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有关规划以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涉及湿地的,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影响的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管理,减轻工程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的负面影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厉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通过退耕还湿、退牧还湿、草原轮牧休牧、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修复措施,恢复原有湿地。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优先修复重要湿地、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狭域野生植物分布区域、污染湖泊湖滨带、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的退化自然湿地。采取恢复近自然人工湿地方式,实施退耕还湿工程,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在河流湿地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维护河流岸线的原生态,防止滥占河滩等破坏行为。各地区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创造条件。(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三)分类施策科学修复。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对靠城镇较近和具有旅游资源条件的湿地,要坚持改善生态和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保护与科研、宣教和生态旅游相结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进。加强农村牧区林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在重要的候鸟栖息湖泊湿地,拆除围网,实施生态移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重建湖泊湿地水生植被,恢复湖泊湿地生境。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建设人工湿地开展水质净化;实施绿色生产,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减少人为活动对泥炭藓资源的影响;禁止破坏沼泽湿地的行为。(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强化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湖泊入湖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河道自然性,科学开展中小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干流水源工程建设,逐步退还支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河流、湖泊湿地生态补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必须统筹重要湿地生态用水,满足最小生态用水需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修复成效监督。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监测评价主体。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区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调查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自治区重要湿地的监测站点设置,建立自治区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天地一体化的湿地监测体系。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湿地监测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三)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自治区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科学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湿地红线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的动态监测。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成立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由林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湿地保护修复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和政策完善,制定《内蒙古重要湿地确认标准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建立完善各级河长制、水资源保护、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切实保护好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资金投入机制。湿地保护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支持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探索建立自治区地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和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基金和湿地修复保证金制度。建立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制约机制。(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学科、专业,加快湿地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在湿地保护与修复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着力破解制约我区湿地保护发展的科学技术瓶颈。继续扩大湿地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上湿地保护的先进理念与技术,推动湿地保护事业共同发展。重点加强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湿地生态补偿、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构建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体系。(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林业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做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自治区林业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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