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环保厅官网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权责清单(2017年版)。
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规范政府权责事项,是构建“3+2”清单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73号),现将我厅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6、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2、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负责受理或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省厅、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验收监测文件须进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并在网上向公众公开验收监测全本和批复文件全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的;
2、对不满足环保竣工验收条件而予以通过验收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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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国内转让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5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6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7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核定责任: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核定排污权。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排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2、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负责受理或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运行、生产或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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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1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2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13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5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15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16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7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1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1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20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个人或者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21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22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
23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
24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25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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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27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2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2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30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31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进行监测的处罚
32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33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
34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35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36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不按照规定报告(包括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37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下级应处罚而不处罚的省级可以直接处罚
3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3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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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者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41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42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43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
排污费征收
责任事项
污水排污费征收
废气排污费征收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
44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45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
46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7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确认
48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项目名称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豁免的确认
49权利类型
行政规划
项目名称
省级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50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初审
51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推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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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预审
53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从事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评估
54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查
55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子项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备案
一类放射源运输前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56权利类型
其他权利
项目名称
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
说明:
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未列入权责清单的省与市县共有权力,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但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确认、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初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备案、境外单位在我省境内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记初审、民用核设施建造、运行申请书初审、民用核设施装料、退役初审、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初审、制定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初审、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民用核设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初审、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初审、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证核发的初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的初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初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初审,共18项权力,长期无办件,实行动态管理,不具体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未列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的行政奖励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
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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