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下属控股子公司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污水”)于近日收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环罚字〔2022〕01009 号)。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对太原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太原污水废水排口氨氮数据超标的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太原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向太原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2022】01009 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5 月 18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太原污水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查找原因并改正,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2)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表示,本次太原污水废水排口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超标等综合因素造成,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权益。上述罚款涉及 30 万元,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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