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中水务发布公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2〕1015号)。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0日和2022年1月25日对秦皇岛污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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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秦皇岛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被处罚34万元

2022-08-31 14:00 来源: 国中水务公告

8月31日,国中水务发布公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2〕1015号)。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 月 25 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向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2022〕100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2022】1006 号)和《送达回证》,2022 年 4 月 26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秦皇岛污水的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22 年 5 月31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 54 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人民币 34 万元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次秦皇岛污水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水质超标等综合因素造成。本次事项公司决定不再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上述罚款涉及 34 万元,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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