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实务中,会出现对于企业的监管依据不清晰的情形,比如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的批复还是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自行监管时,当法律规定与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出现冲突,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管?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环评、法律规定以及排污许可证这三者之间的关联性。
环评是建设项目建设之前作出的,对于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文件。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环评文件对项目建设中和竣工验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但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不符合环评的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排放方式、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标准等等所有关于排污的信息,企业自行监管以及环保部门监管时应当以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为监管依据,判断企业是否超标排放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
当企业的排污情况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存在违法行为时,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罚。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是企业排污情况的“应然状态”,而各个具体的环保领域的部门法对每一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则。排污许可证与法律规定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当排污许可证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时,比如,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于雨水排污口不需要自行监管,但是排污许可证中却载明了需要自行监管,当两者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在雨天情形之下,企业所排放的污水和雨水可能出现混合,以致于出现雨水排污口排出少量污水的情况。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是企业自行申请并被审批通过,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雨水排污口是企业的监管对象,显然企业考虑到了此种情形的出现。那么,当二者冲突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监管。但也存在一个问题,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首先应当是依据法律规定所制定的,若其内容不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法律中没有相对应的处罚规定时,这种情况下的监管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根据企业所处阶段不同,监管依据也有所不同。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环评文件对项目建设中和竣工验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开始调试工作或者投入生产,即产生污染物时,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管。企业的日常排污行为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中的规定,但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需要看法律规定中有无对应的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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