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4日,启迪环境发布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收到环保罚单情况,罚金合计超50万元。
公告称,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28号、包环罚150207【2023】29号、包环罚150207【2023】30号、包环罚150207【2023】31号、包环罚150207【2023】32号)。具体如下:
(1)包环罚 150207【2023】28 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计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008mg/L,超标倍数为0.0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2)包环罚 150207【2023】29 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3)包环罚 150207【2023】30 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4)包环罚 150207【2023】31 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标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 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40万元。
(5)包环罚 150207【2023】32 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2万元。
北极星环保网了解到,包头鹿城水务曾在8月也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207【2023】01号、包环罚15207【2023】03号、包环罚150207【2023】08号、包环罚150207【2023】17号、包环罚150207【2023】18号)(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时点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共处罚金89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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