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6〕21号),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试点督察;2016年5月3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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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2017-05-26 09:38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6〕21号),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试点督察;2016年5月3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予以公开:

一、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抓好整改任务落实

河北省委、省政府把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抓紧抓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5月6日即组织召开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进行指导,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主动整改、认真整改、坚决整改,努力向党中央和全省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同时,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为契机,全面审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深入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补齐薄弱环节,切实堵塞漏洞。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多次会议、多个场合提出要深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涉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具体问题多次作出批示部署。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成立了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均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号入座,主动认领,强化措施,认真整改。

(二)明确责任,实行拉条挂账。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了《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按要求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共梳理出47个具体问题,明确了283项整改措施,结合具体问题整改提出了8大类31个方面强化措施。对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实行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各市、省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方案,并向省政府进行了备案。

(三)调度督导,推动整改落实。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省政府每月进行专题调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重点、难点问题,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之策,提出明确要求。省、市分别成立了以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主任为“双组长”的联合督导组,涉及到的县(市、区)均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全面负责整改目标任务落实的督导检查。梳理编制了《各市各部门整改目标任务及省级督导检查要点》,明确了督导重点,实行落实情况月报制度,建立了重大问题会商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连续在9月和10月开展了两轮覆盖全省的联合督导。在第二轮联合督导中,对2016年11月底不能完成的整改任务由有关市政府作出承诺、市长签字,进一步砸实了责任。

(四)立行立改,强化责任追究。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现场督察期间,全省共关停取缔环境违法企业200家,立案处罚125起,拘留123人,行政约谈65人,通报批评60人,责任追究366人。现场督察结束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逐人逐件落实责任,特别是加强中期督查和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污染反弹。今年以来,针对全省186家污水处理厂未按期投运和超标排放问题启动了问责程序,对存在懒政怠政行为的146人进行了问责,给予纪律处分95人,组织处理免职3人,诫勉谈话48人。同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期间发现的问题,不等不靠,主动整改,如保定涿州市、高碑店市落后水泥磨机淘汰不到位问题,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之前已启动整改工作并已按规定拆除到位;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3座已淘汰高炉在2015年2月至11月存在间断生产问题,文安县当即对封停的设备加贴封条,廊坊市成立专项督查组,每周赴新钢公司进行现场督查,未再发现复产情况;针对压减钢铁产能封存设备未进行现场核实问题,4月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封存项目进行了检查和验收,未发现封存设备复产情况。

(五)健全制度,切实堵塞漏洞。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印发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有效督促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制定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6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6+N”标准和配套政策;出台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工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初步建立了水资源税改革制度框架;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的意见》,现已印发实施。

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精准发力,强化举措,举一反三,综合施策,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根据反馈意见梳理出的47个具体问题,计划于2016年完成的41个(其中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3个,持续改善的1个),计划于2017年完成的 6个。截至2016年12月底,计划完成的41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计划于2017年完成的 6个问题均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方面。

1.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视察唐山重要讲话精神,将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6年5月以来,召开省委常委会议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8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事项,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目前,承德、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和定州、辛集市出台了相关文件,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廊坊、邯郸市正在或已经起草完成了相关文件。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对衡水、廊坊、沧州、秦皇岛、定州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完善推进“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全省共建立一级网格(县、市、区、开发区、园区)194个,二级网格(乡、镇、街道)2477个,三级网格(村委会、居委会)50101个。

2.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对压减钢铁产能封存设备检查力度,印发了《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建立了月报制度,组织对全省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封停设备进行了突击暗访,未发现已封停设备复产情况。强化散煤煤质管控和成品油市场监管。制定了《关于分散燃煤专项整治任务分解的通知》《流通领域煤炭和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关于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强化了日常督导检查和质量抽查。截至2016年12月底,全省工商部门共抽检煤炭8899个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达到76%以上,部分市达到100%,已出结果批次合格率平均达到76%以上;共抽检成品油11570个批次,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50%以上,合格率81%。全省质监系统共检验洁净型煤2174 批次,涉及煤炭95.32万吨;其中合格2054 批,涉及煤炭93.38万吨,不合格113批,涉及煤炭1.54万吨;未判定7批,涉及煤炭0.39万吨;共检验洗选煤231批次,涉及煤炭17.23万吨;其中不合格4批次,涉及煤炭0.4万吨,对所有不合格煤炭经营单位均依法进行了处理。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对邢台国泰发电公司案卷材料和审理程序认真梳理,对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对其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同时,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和在线监控数据使用规则。

3.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构建鲜明的环保目标导向。完善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制定了《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将绿色发展类指标权重预设为24%,其中浮动权重最高的为29%;印发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办法》,将生态环境类分值设定为24—29分,比2014年提高了2—7分,其中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分值设定为5—6分,比2014年提高3—4分;取消了大气污染防治对全省GDP影响的分析测算。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2016年,省级预算安排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专项资金8亿元,安排其他部门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治理资金5.2亿元。在2017年预算编制中,还将统筹整合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向纵深领域发展。

(二)清理违规项目方面。

1.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完善备案一批、整顿规范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组织开展了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截至2016年12月底,全省13784个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完成率100%。石家庄市岗南水库违规项目建设问题,正在组织拆除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石家庄市滹沱河违规项目建设问题,一级保护区内网球场、售楼部、塔元庄冰雕大世界项目等设施已全部拆除。

2.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越权审批项目的整改力度,衡水市已完成对《阳煤集团深州化肥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乙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补充报告》环评文件的审批,煤炭等量替代工作已通过评审;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已落实停产、停电、停建要求;曹妃甸开发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唐山镍金实业有限公司,已取得《关于产能置换的批复意见》,其中,曹妃甸开发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宣化区坤源矿业有限公司完成了产能置换交易,唐山镍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镍合金生产及深加工项目正在积极落实产能置换;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停建,与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其铁合金产能协议;保定市西北郊热电厂和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项目已落实停建要求,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手续正在按程序报批,对重复使用的8台锅炉对应的煤炭替代量,将从现有的煤炭替代存量中予以更替(用3台锅炉替代),目前已经完成对上述3台锅炉的现场核查,在项目建成投产供热前,将按计划对锅炉进行拆除。

(三)推进部分重点工作方面。

1.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制定了《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6类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倒逼不达标产能退出。组织了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和环境执法“雷霆行动”,开展了基于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约束的钢铁行业产能限值研究。今年1—12月,全省已累计压减炼铁产能1761万吨、炼钢产能1624万吨,退出煤矿54处,产能1400万吨。其中,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彻底关闭;滦南县鹏程实业有限公司由于债务问题已被法院封停;文安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擅自复产的设备已断水、断电,彻底封停;邯郸市华瑞铸管3台未建成的转炉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调整公告》中,从2013年至2015年的淘汰清单中剔除;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已拆除。

2.严控新增钢铁产能和煤炭消费量。省委、省政府印发文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许企业投资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特别是近期秦皇岛安丰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问题发现后,立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对本地是否存在违规新建钢铁产能项目、列入压减任务的封停设备是否复产开展拉网式排查,相关责任人问责也还在调查处理中。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分公司新建项目已停止建设,取得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邯郸新兴铸管公司新建高炉已封存停建,并进行了立案处罚,正在完善相关手续;武安裕华钢铁公司已拆除1座420立方米高炉和1座208立方米高炉,合计压减73万吨炼铁产能;开滦协鑫项目煤炭消费量纳入唐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统计,2016年,开滦集团入统煤炭消费同比减少61.61万吨,在消化开滦协鑫热电新增煤炭消费量基础上,超额完成全年压减煤炭消费60万吨的任务;邢台热电项目明年正式投产,投产时将全部落实煤炭替代方案;石家庄市新华热电南厂、热电三厂发电机、汽轮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主要设施已拆除,通过了关停验收确认。

3.开展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核查。印发了《关于对全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开展再核查的通知》,目前摸底工作已结束,正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其中,邢台市南和县瑞东玻璃有限公司5条玻璃生产线已拆除;沙河市8家企业12条格法玻璃生产线已拆除5条、封存7条,3家违规建成的平板玻璃企业已完成环保备案并已公示,正在筹备前期验收工作;沙河市大光明集团嘉晶公司2×700t/d优质超厚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和海生玻璃有限公司2×600t/d超白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已停产整治,海生玻璃有限公司已符合备案证所批复内容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保定、邯郸市对相关落后的水泥磨机进行了拆除,已不具备复产条件;唐山市古冶占国水泥厂落后磨机实现断水断电,已不具备生产能力。

4.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和油品质量提升。推进煤炭减量化。2016年,全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量消减607万吨,完成燃煤工业锅炉改造7281台、21463蒸吨。印发《河北省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实施方案》,谋划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项目44个,项目全部建成运营后可实现年节煤525万吨。推进煤炭清洁化。制定了《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与榆林市政府、神华集团以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分别签署了兰炭推广和洁净用煤推广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全省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除受国家划定“禁煤区”和“7˙19”洪涝灾害等因素影响的12个项目停建或弃建,其他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全省风电、光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123万千瓦和455.6万千瓦。推进农村散煤污染整治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截至目前,共推广高效清洁燃煤炉具30万台,在廊坊、保定禁煤区和邯郸、沧州、衡水等地实现以电代煤、气代煤30万户。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全省加油站(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予以查封、整改;成品油经营企业建立了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国五车用汽柴油已全面供应到位,督导检查未发现“一区三路”加油站(点)销售普通柴油及可以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点)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的情况。加大抽检力度,唐山市开展了煤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积极调整抽检计划,确保散煤煤质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5%;保定市已完成主城区187个村改气、改电工程,已开展监督检验燃煤1314批次,合格率64.92%;廊坊市加大了散煤抽检力度,散煤经营网点抽检覆盖率74%,进货批次抽检覆盖率93%、合格率91%;沧州市共抽检煤炭462个批次,已检出193个批次,合格125个批次,2016年在不考虑挥发分的情况下流通领域煤炭合格率达到76.6%,各相关市对抽检出的不合格煤炭经营单位均依法进行了查处。

5.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制定了《河北省城镇自备井关停技术要求》《河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截至2016年12月底,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自备井实现引江水源切换具备关停条件的1196眼已全部关停。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农业水价改革实施面积达到852万亩,涉及392个乡镇、2831个村。7月1日正式启动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7-12月累计征收水资源税8.8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

6.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对邯郸市63眼地热井进行了逐一核实,建立了一矿一表,列出了清单。对49眼无采矿许可的地热井下达了停止非法开采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进行了查封和立案查处。制定了《河北省地热水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方案》《规划内容框架》和《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的通知》,加快建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加强全程监管,做到应回灌尽回灌,实现全省地热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方面。

1.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省“水五十条”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防护3个专项行动和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 石家庄市制定出台了《滹沱河下游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洨河水质提升实施方案》,完成了沿线4个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沧州市制定了《沧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试行)》,聘请专家深入分析水质恶化原因,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沧州市石碑河、廖家洼河、岔河、沧浪渠四条河流中,岔河东宋门断面位置虽然在沧州市境内,但其属于上游山东德州的控制断面,沧州市无废水排入该断面上游,该段面河水全部为上游山东来水,且沧州市岔河出境水质优于上游入境水质。石碑河李家堡一断面断流未监测。2016年12月份,廖家洼河李家堡二、沧浪渠翟庄子2断面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均值分别为46mg/l、0.97mg/l、0.11mg/l,达到了2016年底前,“四条河流”COD、氨氮、总磷主要污染物均值分别为70mg/l、4mg/l、0.43mg/l的整改目标要求;邯郸市印发滏阳河和洺河退污还清方案,实施清淤扩挖、截污治污、生态补水等综合治理,2016年1-12月份,入市张庄桥断面,化学需氧量较去年同期下降19%,氨氮下降21%;出市刘二庄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下降9.3%。2016年第四季度,滏阳河主城区水质由五类稳定提升到四类;廊坊市编制完成了《龙河及市区水系达标方案》,制定了《廊坊市中心城区排水与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在六干渠、八干渠沿线建设了两座高效磁絮凝污水处理站,在龙河沿线农村地区建设16座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12座);唐山市积极推进大黑汀网箱养鱼取缔工作,成立了依法清理潘大水库网箱养鱼工作指挥部,制定了实施方案,对网箱数量、规格、成本、尺寸等逐一进行实地调查摸底。截至2016年12月底,拆解网箱38582个,占全部网箱的97.9%,清理库鱼6213.6万斤。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减煤、压能、治企、降尘、控车”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污染排放。2016年 1至12月,全省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7.44,较2015年的7.94下降了6.3%;PM2.5平均浓度为70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的77微克/立方米下降了9.1%。2016年(共计366天),全省达标天数平均为207天,与2015年相比增加17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为33天,与2015年相比减少3天。在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工作方面,应取缔关闭的161个矿山已关闭159个,完成98.8%;应修复绿化197个矿山迹地已竣工173个,完成88%;应停产整治的1720个矿山,做到了应停尽停,已关闭65个,整治后验收达标的295个,正在停产整治的1006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632座矿山环境治理问题中,10座非法矿山已全部取缔并完成治理;46座距铁路、高速公路等300米以内的矿山已全部关闭,完成治理36个;251座距铁路、高速公路等300米以外的生产矿山已全部停产整治;325座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环境的治理,已完成220个。

3.加大危险废物执法处置力度。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连续开展了三次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全省立案侦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刑事案件125起,抓获308人;办理涉危环境违法行政案件291起,行政拘留357人,打掉38个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团伙,破获11起涉注册企业的涉危废犯罪案件,捣毁4个跨省向我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网络。衡水市枣强县大营污水处理厂两条污泥无害化处理生产线全部建成投产,2万多吨含铬污泥已全部无害化处理完毕并作为路基材料资源化利用;辛集市制革区锚营垃圾暂存场堆放的800吨含铬皮丝已全部清理,并完成了场地修复工作;蠡县兴雅泰皮业、保定若斯特皮革的危险废物已按要求转交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南宫市正浩皮草有限公司、辛集宏四海皮革公司已完成了整改。

4. 开展“土小”企业群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全省共取缔关闭“土小”企业2221家。藁城区、晋州市取缔关闭化工、镀锌等企业413家,公安部门刑事立案3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2名;易县石材加工企业共有192家,取缔64家,完善了128家,均整改到位,清苑区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治任务,所涉及的沙石料场已全部断电关停;遵化市对67家露天采矿采取分类施治,对56家砂石料加工企业彻底取缔;玉田县研究制定了《玛钢铸造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县79家玛钢铸造行业企业,分类施治,关闭取缔14家,优化升级10家,停产整治的55家中7家已通过验收、12家正在申请验收、1家设备已拆除、35家已断电停产;安平县关停丝网污染企业898家,对其中392家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18家违法企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34家开展立案调查;深州市对168家手续不全的企业予以断水断电、停产整治处理,目前有28家企业完善办理了环评手续,11家已被关停取缔;三河市对辖区内100余家机制砖、机制管存在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已采取了遮盖、围档、洒水、降尘、路面硬化等措施,目前正在制定小砖厂综合治理方案,方案出台后统一组织实施;霸州市先后开展了钢铁压延及金属制品行业整治、整治违法排污等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目前共停产企业25家、酸洗线68条,环保部门依法移交移送公安部门案件8件,行政拘留12人,公安部门直接立案2件,行政拘留4人;河间市制定出台了《河间市保温材料行业环境问题整改方案》,19家岩棉和4家玻璃棉企业安装脱硫、除尘及有机废气治理设施,15家硅酸铝企业安装除尘及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泊头市制定出台了《泊头市铸造行业环境深度整治技改提升工作方案》,83家被关停取缔,511家完善了手续,做到了持证排污,停产整治的91家企业中已有61家完成整治通过环保验收,整治过程中拆除冲天炉60座,138家铸造企业的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省将继续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把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坚决、彻底地按时整改到位,走好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

(一)确保完成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措施手段更硬,继续实行定期调度督导制度,切实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账督办;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继续强化督导检查。继续实行按月督导,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完成时限,落实督导责任和工作要求,采取“驻点盯办”做法,大力推进整改任务的落实,对整改进展缓慢、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坚决“不收兵”。同时,对已完成整改目标任务进行“回头看”,开展全面复查和联合验收,巩固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杜绝弄虚作假。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检查,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从严处理。

(三)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严格执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认真总结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经验和成效,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2017年底前,完成对各市第一轮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四)着力完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抓发展也要抓环保、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到全局和战略位置来抓,定期进行研究部署,特别是对环保督察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完善重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调整能源结构,治理环境污染,切实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切实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及时在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我省整改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支持。

原标题: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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