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开年,多地就传递出一项重要信息: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1月3日,福建厦门市环保局印发《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办法。总结而言,就是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8日,浙江宁波宣布正式施行《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同日,湖南长沙市环保局公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公众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获得奖励。
地方政府如此密集地出台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办法条例,再联想到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定义为“严重污染环境”等,可以预测,2017年,全国打击数据造假将会势头强劲。
山东省环保厅近日通报2016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4起案例,分别是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日照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案例企业均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顶额罚款,企业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
近年来,山东始终对监测数据造假持“零容忍”态度,采用动态管控、清理设备漏洞、及时公开监测数据等措施防止造假,采取“快、准、细、狠”独立调查方式,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造假案件实施一律顶格处罚、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一律媒体曝光的措施。
全省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大幅减少,数据质量不断提升。但是,仍有少数不法企业心存侥幸,为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通过私接暗管等方式弄虚作假。
造假方式:私接暗管
案例:
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发现,菏泽市郓巨河于楼断面氨氮超标,2016年5月11日12时显示氨氮一度达到3mg/L,5月13日、5月14日氨氮浓度也均大于2mg/L的标准值。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立即将郓巨河于楼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关联分析,发现该断面主要纳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公司,但该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偏低。
记者从环境执法人员调阅的三达水务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上看到,5月14日00∶00氨氮审核值0.75,5月14日12∶00氨氮审核值0.24,5月15日00∶00氨氮审核值0.26。
由于郓巨河于楼断面没有其他主要纳污企业,执法人员怀疑三达水务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月16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三达水务进行独立调查。执法人员经过仔细检查,排除了设备造假。但是,通过比较采样管路进样和绕开采样管路进样两组数据发现,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原有采样管路进样数值为4.1mg/L,而绕开采样管路直接进样数值>12mg/L,初步判定采样系统存在问题。
历经6个多小时的详细排查,最终发现采样管路被人为引入封闭的生物指示池,采集指示池内被稀释的水样。在证据面前,三达水务不得不承认私接暗管,干扰采样,对监测数据作假。
确认企业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在第一时间与省公安厅联系,省公安厅责成菏泽市公安局调查处理。随后,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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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上“做手脚”只因违法成本不够高?
5月18日,巨野县环保局对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5月20日,巨野县公安局对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实施者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生产主任田某行政拘留15天。
造假方式:修改参数
案例:
2016年5月23日,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报警,显示日照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参数异常。
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异常修改记录,擅自将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斜率由1修改为0.5,超出正常范围,初步判定企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5月25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日照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开展独立调查。执法人员向企业门卫说明来意、出示执法证后,立即直奔自动监测站房,控制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修改证据,检查运营维护记录。
经现场询问,该企业承认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对作假行为供认不讳。按照程序,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向公安机关移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针对日照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大学城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日照市环保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5月26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运行班长杨某行政拘留10天。
造假方式:干扰采样
案例:
2016年7月初,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公司氨氮短暂超标后突然降低,不符合污水处理规律,怀疑企业可能对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造假。
为此,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立即派出执法检查组,于7月6日凌晨3点对该公司进行独立调查。为抓违法“现行”,执法人员采取非常规措施,先派一人进入厂内,在监测站房附近蹲守。
10分钟后,发现有人在监测站房门前窥视,当自动监测设备即将采样时,将采样泵和采样管放入水桶,并注入外接自来水,干扰设备采样。执法人员立即现身,搜集造假证据,控制准备逃跑的作案人。
随后,执法人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交。潍坊市公安局当天就对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公司厂长方某及案件实施者于某分别予以10天和7天行政拘留。
潍坊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追缴当月超标排污费6.3万元,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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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上“做手脚”只因违法成本不够高?
造假方式:偷梁换柱
案例:
2016年11月22日~11月24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发现,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变动异常,涉嫌数据造假。
11月25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执法人员奔赴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独立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监控站房后,发现企业更换了门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已被企业破坏的窗户进入。
经检查,确定该企业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被人为修改,还发现COD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被断开并放置于矿泉水瓶中,无法采集真实水样。
该企业涉嫌同时对氨氮和COD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并按照全省环保公安联勤联动工作机制通知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莘县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以顶格罚款。莘县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造假实施者王某行政拘留15日。
造假必会付出代价
暗度陈仓,断污水、注清水蒙混过关;偷梁换柱,篡改伪造监控数据;“阴阳台账”避监管,两本数据哄骗人……一些不法企业为逃避监管,在利益驱动下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干扰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导致企业污染源数据问题频出,造假失真情况时有发生。
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造假违法成本低,进一步加剧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泛滥。环境数据造假已成为一些企业的习惯性行为,甚至出现“代际传递”、习焉不察的倾向。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基础。环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贻误环境治理时机,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会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列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大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
目前,环保部门已将打击数据弄虚作假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环保数据造假要实行“零容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化运营机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彻底打消一些企业和机构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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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上“做手脚”只因违法成本不够高?
原标题: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打击数据造假新年打出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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