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或已迎来最佳时机。日前,生态环境部对媒体表示,欲借助刑法修正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将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是去年提上立法日程的。不过,截至目前尚未发布任何草案。环境监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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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造假 “刑”你没商量

2020-04-09 10:07 来源: 法治周末 作者: 朱雨晨

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或已迎来最佳时机。

日前,生态环境部对媒体表示,欲借助刑法修正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将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是去年提上立法日程的。不过,截至目前尚未发布任何草案。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的重要。

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早已达成共识。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看来,在刑法当中规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刑事责任,很有必要。

不过,王灿发认为,如果在刑法当中作出规定,不仅是规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还应涵盖有关提供公用数据的所有方面。

环保工作的“生命线”

关于环境监测数据,李干杰曾打过这样一个比喻:如果生态环境管理是一座大厦,那么,环境监测就是“顶梁柱”。

他说,如果“顶梁柱”撑不住,这个大厦就撑不住,它一定会倒塌。换句话说,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不容出问题。

“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公民、企业等全社会来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王灿发从政府决策、环评依据等多个维度深入解读了这个“生命线”的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决策的依据。

王灿发说,比如,我们要进行环境立法,那我们是立得宽一点还是严一点,都得根据监测的环境质量情况来决定。此外,政府作规划,作出一个治理的决定决策,哪一个项目要不要建,这些都可能涉及到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每一个项目要建设的时候,都要进行环评。项目该不该建,该不该批准,以什么为依据?王灿发认为,要有监测的数据为根据。也就是说,本底值是什么,如果项目建设以后,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影响,这些都需要有最基础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依据。

另外,项目建成以后要投入运行,就要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到底合不合格,也需要进行监测。所以,环境监测数据,也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督、环境执法的依据。

王灿发说,我们现在有庞大的环境执法队伍,在执法的过程当中,说某一个企业违法了,违法排污或者超标排污,这就需要看环境监测有没有超标,如果超标,有可能被罚几十万上百万元,甚至有的罚几千万上亿元,它的根据,还是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还可以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

在环境纠纷解决过程当中,一方说有污染,另一方说没有污染,到底有没有污染,最终也要看环境监测的结果,看监测数据。特别是现在对环境犯罪惩罚的案件越来越多,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就尤其重要。

“造假的数据,如果用于决策,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如果用于执法,可能会使不应受到处罚的企业受到处罚,或者使应当受到处罚的企业没有受到处罚;如果用于司法,就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造成冤假错案。”王灿发说,由此可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有多么重要。

造假入刑很有必要

正因为监测数据的重要,所以在环境监测当中造假现象就会出现。王灿发指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如果仅用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往往难以遏制这种造假行为的发生。

“因为一个造假就可以使他得到巨大的利益。”王灿发说,原本该处罚几百万上千万元,但因为造了假,就不会受到处罚了。这种情况下,造假就有极大的动力。

特别对一个地方来说,也有极大的好处,监测数据造假,使得原本没有完成的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了,而原本要负责的领导也得于“免责”。

王灿发认为,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确实应该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尚未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专门刑法条款。但实践中,已有多起因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被判刑的案例,裁判依据是2016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在该司法解释中,有关监测数据造假的罪名有两个: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条则把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重处罚。

两者的区别在于刑罚不同。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当于抬高了篡改监测数据的处罚门槛,最低5年。

不过,王灿发认为,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来惩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有点不太合适。“数据造假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造假都是要破坏计算机系统,比如像篡改一个检测报告,把数据改大或者改小了,并没有破坏计算机系统。”

因此,在刑法当中规定监测数据造假刑事责任,王灿发认为很有必要。他表示,在国外,许多国家对于弄虚作假,一般都会惩罚很重。比如,在瑞典排污申报,如果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就要负刑事责任。

既然要在刑法当中作出规定,王灿发认为,不应该仅是规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而应该是对整个凡是用于决策、用于执法、用于司法的数据,凡是提供公信力报告的机构,只要弄虚作假、数据造假,那就应该负有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监测数据的造假,要根据犯罪动机、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规定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而且,要涵盖有关提供公用数据的所有方面,而不仅是环境监测的方面。”王灿发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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