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小编带你划10个重点
1、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
4、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5、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6、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7、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8、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9、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10、试点省份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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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环保「垂改」刷屏了 你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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