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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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之名词解释:责任分工

2016-10-18 11:13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

部门及其分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发展和改革、教育行政、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

相关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各级党委或政府为了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职责,明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过去界定不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明确界定和明晰划分的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及其有关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第一个突出问题即为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若不明确提出环保责任清单,就谈不上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问题,因此,责任清单是垂直管理改革的前提。区县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成为市局的分局后,将倒逼地方区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环境保护职责,因此责任清单也是垂直管理改革的有机内容。垂直管理方案设计和实施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和分解,并确保得到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实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要求,各地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各自监管的领域里落实责任清单,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总体而言,应按照一岗双责的基本要求,在制度设计和职责分工上做好工作,让抓发展的人同时搞环保,不是一拨人搞发展、一拨人搞环保,统一明确各部门的环保责任和任务,面上的、分散的相关环保工作应该由各行业部门去负责。要通过环境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的环保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政府要将部门环境履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特别应指出的是,目前各地对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或者存在一定交叉模糊,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的重点。

原标题:名词解释之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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