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发布《杭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杭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稳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围绕美丽中国样本建设总要求,为奋力打造全面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窗口”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更完善的责任体系
1.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政策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
2.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制定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和区、县(市)两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应明确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内设机构和职能。
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要强化现场执法。
3.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履行本行政区域污染日常巡查、监督落实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管理职责。乡镇(街道)要按照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要求,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鼓励区、县(市)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组建一线生态环境巡查队伍。
(二)构建更高效的运行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在市和区、县(市)两级分别设立美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及工作目标、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分解落实和协调推进。
2.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探索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
(三)构筑更有效的管理体制
1.调整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等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分局仍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市生态环境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与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合署办公。
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等环保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征求属地党委意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环保局所属机构一并调整。
上述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核定。
原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整合设立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实行以属地为主的双重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属地党工委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意见后任免,日常工作和人、财、物由属地管理,业务上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重统筹生态环境干部的培养使用,切实畅通交流渠道。
2.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调整为省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为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市级统筹设立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权限承担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名称统一规范为杭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具体工作接受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领导,配合属地执法,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3.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按照《杭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依法统一行使有关执法职能。区、县(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
4.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在各生态环境分局(不含钱塘新区分局)设立党组,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领导。各生态环境分局(不含钱塘新区分局)基层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分局党组领导。
各生态环境分局及其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制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套工作方案。
三、相关措施和要求
(一)稳妥做好人员划转。有关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人员划转的具体条件、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市委编办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调整配套工作方案,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干部管理配套工作方案,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做好人员调整工作,确保队伍稳定。
(二)妥善处理资产债务。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产债权债务处置配套工作方案。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权限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属地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各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必需的办公及业务用房,由属地给予充分保障。
(三)明确经费保障渠道。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经费保障处置配套工作方案。改革期间,生态环境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由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市)实际情况核定支出基数,按有关规定委托区、县(市)级财政管理(含五城区)。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确保不低于属地政府同级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社会保险按属地参保。市和区、县(市)两级应继续做好年度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承担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工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区、县(市)财政予以资金保障。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衔接好改革前后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四)按规定办理档案处置。由市档案局牵头制定档案处置和管理配套工作方案。原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做好收集、整理、数字化、移交等工作。改革后新组建的机构,应建立档案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档案工作。
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明工作纪律,稳妥推进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确保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到2020年按新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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