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研讨会介绍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的有关情况,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言献策。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据统计,2002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18779件,审结116687件。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75777件,审结550138件。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依法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9594件,审结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
环境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类型纠纷案件。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227690件,审结195141件。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注重通过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通过审理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68489件,审结57738件。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着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进行了部署,确定在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等五省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截至2014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件。
构建审判专门化体系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起步较早,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围绕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陆续在一些地区设立了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内部设立了林业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环境污染等单一类型的环境或者资源案件,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局部实践。
2007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规范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由此开始。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明确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
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理念先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统筹审判工作。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提出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贯彻注重预防原则要求,适时采取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发挥预防、减损功能。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依法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要件,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等程序规则,加强程序公开与公众参与,适当强化公益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统一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标准,体现了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政策导向。
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走向的思考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吕忠梅
从理论研究角度,我提出了加强专门化理论研究、加强专门化的机制和体制保障方面建设、统一审判的程序规则等建议。下面想要提几条具体的建议。第一,希望最高法院着重研究一个问题,环保法庭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建立,是否越多越好?现在工作量饱满的法庭并不多,我们应该以什么理念来设置环保法庭?应当理性建立环保法庭。第二,许多具体的案件对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如何衡量社会发展、经济稳定和保护我们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挑战,面对环境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应加强裁判规则和审理规则的研究,给出一些统一的规则。第三,面对司法改革,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正在进行,环境资源审判要在职权和诉讼者之中,寻求一个平衡点。第四,对于公益诉讼,还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协调,例如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财政部门和法院的协调等。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理论与实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明耀
让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之中,成为环境多中心治理的重要一极,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也是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担当。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应以秩序、效率为价值追求,还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第一,化解纷争,保护合法环境权益;第二,政策制定,促进环境公共政策形成,第三,权力制约,制约环境行政权力;第四,危害预防,引导社会行为。
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需要从审理模式、管辖制度、审理规则、审判方式、裁判方式、执行规则等方面加强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创新。重庆高院自2011年开启了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试点探索工作以来,已建立起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和管辖区域横向全覆盖的环资审判组织体系。目前,重庆高级法院、全部5个中级法院、各中院辖区各1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该中院辖区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共设立了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
国外能动性环境司法制度的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周珂
在我国,能动性司法的基本内涵包括:司法机关以人民利益为归依,在个案处理及其他司法活动中,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综合采取审判、调解等方式,服务、主动、高效司法,达成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美国,能动性环境司法制度主要有二:其一是司法审查制度,例如在《清洁空气法》中规定,可以申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主要指具有行政终局性效力的行政行为。其二是公民诉讼制度,它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就企业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主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除此以外,从域外经验来看,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程序规则成为保障环境司法能动性的基本举措。
我们从中可以得到的借鉴与建议有:第一,以个案纠纷化解为核心;第二,以既有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为基础;第三,积极探索绿色金融领域司法创新;第四,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五,在传统环境诉讼案件中贯彻气候变化应对理念。
国外的环境法院及其受案范围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王树义
我曾经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地考察,为大家介绍一些国外环境法庭的基本情况。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环境污染、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筑与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的开采、环保许可、与环保有关的政府决定、环境影响评价、土著人土地的价值认定、赔偿与确认等;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规划与环境法院既审判环保案件,又审普通刑、民事案件、上诉案件;新西兰环境法院有7个法官和15个技术专家,《资源管理法案》涉及水、土地、矿产、森林、规划等;在印度国家绿色法庭则有四个巡回法庭,管辖全印度的环境案件,受案范围则包括涉及七部法律适用的环境案件;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受理的案件均与环境行政决定、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有关,不受理环境犯罪和环境侵权的案件;瑞典全国设有五个土地与环境法庭,受理土地租赁案、环境许可案件、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环境损害案件、水事案件等。这些法院的法庭人员组成和受案范围都很有借鉴意义。
需要微观具体原则制度做支撑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孙佑海
预防为主原则是我国环境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预防为主是个宏观大原则,需要微观的具体原则制度做支撑。近来国外有两项环保具体原则制度对我国影响较大。一是最佳可行技术原则,二是综合环境许可制度。这两项原则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最佳可行技术是条件确立的重要决策标准。其基本理念是在技术可能、环境适当和经济可行的最大范围内限制污染。欧盟已为各个行业部门编制了具体的最佳可行技术识别文件。在这些常常篇幅很大的文件中,在考虑当地状况的范围内,最佳可行技术使用一些排放限值加以说明。综合环境许可是一种解决环境与发展冲突的方法,州或市各个部门需要通过许可过程确立各项环境要求,在许可过程中,这些要求通常形成各种条件,用大气和水的最大允许污染排放量以及其他环境方面的限制来表示。
我的建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环境司法道路,基层法院一般不设立环保法庭,将环保法庭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支持最佳可行技术原则采用实体法;审判机关支持综合环境许可制度采用程序法。
论日本西淀川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的借鉴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灿发
大阪西淀川大气污染诉讼从1978年4月20日开始,直到1998年最终解决,先后3次起诉,经历了20年的诉讼过程。该案被告为在西淀川的拥有大型工厂的钢铁、电力、瓦斯、玻璃、化学等日本关西具有代表性的10家大企业,贯穿西淀川区的国道2号线、43号线、阪神高速大阪池田线、大阪西宫线负有设置和管理责任的国家和原道路公团。
在环境诉讼中,大气污染案件处理起来因果关系最难,而且其中涉及到健康损害的赔偿,在国内受理的案件特别少,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第一,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其司法救济问题应当引起我国司法界的重视;第二,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依赖于科学鉴定;第三,群体受害者中特异非公害病者的排除必须由被告举证;第四,不能因为众多小企业的污染责任无法追究就放弃对主要污染源责任的追究;第五,环境共同侵权及其连带责任的认定可以通过排放的一体性和污染对象的一体性加以认定。
判决对行政部门起到引导性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学恩
我曾经提出过在我国的法院系统设立环境审判庭的建议,最高法院专门就我的建议做出了回复,让我印象深刻。这两年来积极关注和参与环资庭的工作,关注法院的环境审判工作,整个法院只争朝夕的步伐令人感动。我有三点体会:第一,我们做出的努力在司法领域满足了老百姓的期待。第二,我们的判决对行政部门起到引导性的作用。第三,法院工作受到了境内外司法同仁的认同。提一点建议,最近我在研究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中,技术人员起到很大作用,如何将技术人员和陪审员的制度结合起来,专业人员庭前调解很重要,以制度保证他们与法官的分工和边界,推动环境保护审判的领域发展。
做好承接环境大案重案准备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郭军
从我的职业的角度来看环境司法很重要,我参加过最高法院法官培训班,作为水利方面的从业人员得到许多收获。我一直在关注环境生态审判案件,从目前来看可能真正重大的案件并不多,但已经有人提起诉讼这就是一种力量。如果有重大的案子,全国各级法院系统有没有很好的准备来面对?从世界的范围来看,最突出的是水资源的问题,现在各个省对资源的诉求都很强烈,一旦诉讼到法庭,我们有没有承接这样重大诉讼的准备?另外,我们上周去贵州视察,了解了贵州法院的行政公益诉讼,我认为公益诉讼最重要的是社会的促进作用,还包括“民告官”这一类的行政诉讼,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十分巨大,所以在扩大行政案件的影响力方面,我们是不是可以和其他部门有更好的联动和拓展?这都是现在可以考虑的问题。
白皮书也是司改成绩单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青
我简单谈点感受:第一,白皮书的发布全面展示了中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两年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向社会提交了一份非常漂亮的成绩单。刚才的工作情况通报,围绕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作为最高法院特约监督员,同时也是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我们是感同身受。我们一直非常关注环境资源审判取得的每一点成绩,靓丽的成绩单背后是艰辛的努力,可以想象环境资源庭同志的付出。第二,这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方面的成绩单不仅仅事关环境资源保护,更是司改的成绩单,更是中国可以对外展示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成绩单,期待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绩。
原标题:细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三大看点 听听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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