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发现,自2016年1月1日起,一批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将开始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保部将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编制完毕并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
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新空气质量标准在全国各地实施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当年2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通过。新标准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新标准中,PM2.5的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II级标准为75微克/立方米,年均为35微克/立方米;PM10的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II级标准为150微克/立方米,年均为70微克/立方米。
按照统一部署,新标准分期实施: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在全国实施,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公布监测结果。
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国家发改委发布《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最高涨幅三倍
酝酿已久的江苏排污费标准调整方案日前出台。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分两个阶段大幅上调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了法制范畴,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明确经费保障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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