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即TPP)的12个谈判国前不久在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TPP被美国、日本等谈判国称为“21世纪、高质量、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议,将成为自由贸易协议的“范式”。TPP与我国的关系也被广泛讨论,特别是TPP的环境保护规定对我国的挑战。虽然TPP文本并未公开,但根据TPP谈判的主导国,即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TPP摘要,同时结合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表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模式》(2012年修订),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等,可以一窥TPP的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存在正反两方面较为复杂的关系,因此,为了保证环境净效益,在制定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同步制定和实施适宜的环境政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中,环境保护规定较为原则且力度较弱,饱受争议。而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首次附加签署了《北美环境合作协议》,在许多环境保护规定和措施方面,比世界贸易组织有了较大的突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新一回合谈判的停滞不前,大量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谈判的进行,何为适宜的环境政策,特别是不影响贸易自由化的环境政策?这仍是一个国际争议的话题。
从环境保护角度看,虽然TPP给我国带来一些挑战,但并非难以应对。总体上看,我国应对TPP环境规定的策略要立足于密切关注、积极跟进、对话交流和适时参与等,而不是简单地排斥和反对。
第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环境保护作为自由贸易协议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承诺。2013年以来,我国陆续谈成的《中瑞自由贸易协议》、《中澳自由贸易协议》和《中韩自由贸易协议》都包含环境章节或规定。从制度和操作层面,我国已经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的环境规定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处理经验。
第二,在国际环境公约方面,我国是绝大多数国际环境公约的成员国和积极参与者,而美国却缺席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包括《气候变化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控制有害废物跨国移动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国际贸易中的特定有害化学品和杀虫剂的事先告知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因此,我国应该在这方面积极表达意见和诉求,争取话语权。
第三,TPP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上的解决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类似。我国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参与了光伏案、稀土案等涉及环境的贸易争端处理。虽然我国在这些争端中较为被动,但不能将其完全视为环境壁垒或阴谋论,而我国本身也存在一些政策漏洞和不适应国际规则的问题。因此,我国还有改进和提高的空间,发展中国家也能运用此机制来挑战发达国家的不合理贸易政策。而外国投资企业与所在国的投资纠纷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课题。一方面,我国可以开展相关国际法规和案例的经验学习,及早补上这一课;另一方面,这种国际仲裁类似我国国内的行政诉讼,两方面的经验可以相互借鉴。
第四,TPP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制度安排,对我国存在一定挑战。虽然目前我国也在着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的程度也越来越大,方式也日益多样。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工作仍然欠缺,特别是在应对环境非政府组织方面的经验,还较为缺乏,在国际舆论中往往较为被动。但是,随着我国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和逐渐改进,也应有信心积极应对挑战。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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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有哪些环境保护规定?
TPP文本中有单独一章的环境保护规定,其他章节也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总体来说,TPP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TPP规定成员国需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公约》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两个国际环境公约,表明TPP将管控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贸易优先于自由贸易。但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不同,TPP没有明确将优先遵守《控制有害废物跨国移动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这可能与美国至今尚未正式实施此公约有关。
二是TPP规定要消除环境产品和技术的关税,推动其自由转移。除了争议较小的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外,TPP还将太阳能光板和风电机组等列为环境产品,这也是一个突破。因为太阳能光板和风电机组除了具备环境效益,还具有经济价值,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仍具争议的问题。
三是TPP规定国家间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合作、协商、专家小组裁决等,如果一方不遵守TPP规定,包括环境保护规定,最坏的可能是被处以贸易制裁措施,这与世界贸易组织或《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基本一致。TPP中争议较大的是处理外资企业与所在国政府投资纠纷的国际仲裁机制,涉及环境保护的是管制征用问题,即因为所在国强化了环境管理,可能造成外资企业的成本上升或经济损失。如果所在国的环境管理措施在合理范围内,就不需要赔偿;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就属于管制征用,需要赔偿。而判断是否属于管制征用,就需要依靠国际仲裁。因为国际仲裁高于国家的司法主权,所以争议较大,目前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有此机制。
此外,TPP还提出了其他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如首次在自由贸易协议中将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提到了相当的高度;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强化国内执法和区域合作,打击野生生物走私、非法砍伐、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成立环境委员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平台;成员国承诺在能源效率、低排放技术、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开展合作;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生物资源开发带来的专利收益,但TPP没有规定开发生物资源的收益需向生物资源源出方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这不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原则。
原标题:积极应对TPP带来的环保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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