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与垃圾有关的分享栏目,本次分享者:何玲辉。
何玲辉,垃圾焚烧信息响应中心、监督兼二噁英及POPs项目主任,在做二噁英污染议题的相关工作,目前主要负责垃圾焚烧风险和二噁英污染的科普,让更多人了解身边的「隐形污染」。
以下为分享内容整理:
我是何玲辉,来自于无毒先锋团队,很高兴给大家分享我们今年做的一个研究——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状况的情况。
今天的分享主要是由八个点组成,分别是:背景介绍,我们是怎么样获得这些数据的,信息公开的结果,信息未公开的原因,监测信息的完整性,二噁英超标的情况,结论以及政策建议。
大家可以看到上面这张图,在服装厂边上有很多鸡,牠们下了很多蛋。烟囱上写的DIOXINE就是二噁英的意思。
图片下面配的文字意思是说,我们(鸡)赶紧多吃点这些灰,等我们死了被人吃了以后,我们就是可以报复他们(人类)。
现在给大家介绍一下背景,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
背景介绍这张图,我按时间列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时间点,从左边的1977年开始,到右依次是垃圾焚烧与二噁英的一些关系,一些很重要的时间点。
上面主要就是大的环境,比如第一点就是,1977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Kees Olie教授第一次发现垃圾焚烧会产生二噁英。1997年,就是二十年之后,二噁英被列为一种已知的人类致癌物。2004年全国人大批准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1988年,我国第一座垃圾焚烧厂在深圳试运行,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年的时间了。2000年和2001年,我国的垃圾焚烧烟气二噁英排放限值规定为1.0ng TEQ/m³***。2008年,环保部等三个部委联合发布环发〔2008〕十二号文件。这个文件是我们做这个研究的最重要的一个依据。然后再就是2014年,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当中,垃圾焚烧烟气二噁英排放限值规定为0.1ng TEQ/m³。
***TEQ 全称是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中文是“毒性当量”。0.1 ng TEQ/m³的意思就是说,1 立方米空气中所有二噁英总毒性相当于 0.1 ng 的2,3,7,8-TCDD。二噁英有210种同系物,有毒的是 17 种,其中最毒的是2,3,7,8-TCDD,把它的毒性当量因子定为 1,另外 16 种的毒性当量因子则都小于 1, 为 0.5,0.1, 0.05 等等。大家可以理解为战斗力,团队中最强的人(A)战斗力为 1,然后其他稍差一点的比如B 为 0.5, C为 0.1 这样,那么 2 个 B 顶一个 A,10 个 C 顶一个 A。
这个研究我们是从去年开始做的,一直做到今年8月份,因为我们在做行政复议,所以时间拖得比较长。
当我们说垃圾焚烧的二噁英的时候,通常说的是烟气二噁英。国家对于二噁英的监测要求是每年至少两次。这两次,一次是企业自行监测,一次是监督性监测。每次的采样个数不少于三个,采样的时间是两个小时。图上这个人是在抽气,抽两个小时得到一个样本。
垃圾焚烧厂一年365天,除了停炉检修之外,大概是八千个小时的运行时间。垃圾焚烧厂做环评的时候,也是这样去计划的,就是八千个小时。那这样的话采样一年两次,每次三个样,每个样两个小时就十二个小时,再除以八千,也就是这些样品的代表性就只有万分之十五。
就单从统计学上来讲,这万分之十五根本不具有代表性,他只能够代表那十二个小时的二噁英排放情况。
这是一张比利时某焚烧厂通过在线连续采样分析的一个结果。大家可以看到右边,就15到23之间,有几个峰是超过红线的,也就是0.1的标准。也就是说明,我们这种一年两次,每次采三个样,每个样才两个小时,他是不具备代表性的,因为他没有把非正常工况、起炉的那些情况包括进来。
我们国家要求测烟气,要求的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去采样,那就把非正常工况给排除了。非正常工况,包括起炉(就是刚刚点火的时候),出故障了等等。因为我们国家大多数城市垃圾是不分类的,所以焚烧的时候会很容易出现问题。大量研究表明,那种情况下,就起炉的非正常工况,二噁英排放含量是超高的。但是一般这种情况是不监测的,所以我们测出来的烟气二噁英是不具有代表性的。
大家可以想象一个波形图,就是有高低起伏,会上升会下降,然后就法规要求测的基本上都是在一个最低值的情况下测的,那么他就不能够去代表最高值或者更高情况下的排放情况。
也就是说,通过一年十几个小时的这种监测方法,不能够去预估或者评估垃圾焚烧厂长期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就是根据短期排放量,不能够去推测出长期排放量,也不能够去推测出它对环境的影响。
那既然现在烟气二噁英的检测不具备代表性,那怎么样去评估焚烧厂对环境的影响?那只能是直接去测环境中二噁英的浓度。
2008年的环发〔2008〕82号文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对垃圾焚烧厂有三点要求。
第一,在试运行之前,要在垃圾焚烧厂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和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各设一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二噁英监测。然后在垃圾焚烧厂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各设一个土壤二噁英监测点。
第二,因为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环境二噁英质量标准,我们参照的是日本的浓度标准,0.6ng TEQ/m³。
第三,垃圾焚烧厂投运之后,每年至少要对烟气排放及上述现状监测布点处进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二噁英监测,以便及时了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周边环境的二噁英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垃圾焚烧厂的烟气排放,环境大气二噁英和土壤二噁英每年都要测一次。
那么环发82号文的落实情况到底怎么样,焚烧厂和环保部门到底有没有去监测,我们就基于这样一个背景,做了研究,就是向一百多家垃圾焚烧厂和环保部门发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他们公开垃圾焚烧厂运行前和运行后至2017年,每年的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监测报告或者监测信息。
我们一共向135家垃圾焚烧厂和5家水泥窑申请了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向环保部申请了2017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
这里需要补充一下,全国的监测报告我们刚开始设计项目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个情况, 我们是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从一些环保局给我们答复中知道这种情况的。这些环保局告诉我们是环保部开展的监督性监测,让我们向环保部进行申请。
我们今天重点会讲的是135座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的结果。说明一下,接下来我会说「座」或「家」,都指的是垃圾焚烧厂或者是垃圾焚烧厂的环保部门。也就是说,这些数据的基础是垃圾焚烧厂。
这135座垃圾焚烧厂的环保部门的答复中,有1座不存在,有2座位未运行,有11座还没有答复。剩下的121座当中,33家提供的是环境二噁英信息,21家答非所问,还有67家没有提供任何数据。
这135座当中,有9座是2008年之前环评的,有126座是2008年之后环评的。从图的右下角这个表能看到就是说,2008年之前环评的没有一个提供环境二噁英的数据:2家提供的是烟气二噁英数据,7家没有提供任何数据。
也就是说33家提供了环境二噁英数据的,都是2008年之后环评的焚烧厂。
我们向环保部申请公开的结果是,生态环境部给的答复是「您单位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然后他们当时给我们打电话说,要求我们去他们办公室聊一会儿,也就是座谈,就垃圾焚烧二恶英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我们在与他们交谈的过程当中,他们解释了为什么答复为国家秘密。(点击了解详情:难得跟5位环境部处长座谈二噁英,当然要提这些建议)
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个是这是一个过程性信息。第二个是保密委有规定,原始数据不得公开。第三个就是前面说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环境二噁英标准,监测值没有太大意义。
5座水泥窑,有2家给了环境二噁英数据,有2家给的是烟气二噁英数据,有1家没有数据。给了环境二噁英数据中的1家还给了烟气二噁英数据。
前面说只有33家给了环境二噁英数据,21家答非所问,67家没有提供任何数据。
这21家答非所问的当中,有20家给的是烟气二噁英数据,有1家给的是另外一家焚烧厂的环境监测信息。
这20家当中,常州环保局给的也是烟气二噁英,我们就向江苏省环保厅发起行政复议。江苏省环保厅行政复议给的答案是,责令要求常州市环保局做出答复,因为他认为他原来给出的烟气二噁英就相当于没有给,然后让他们做答复。常州市环保局最终给答复说,他们没有这个信息,这个环境二噁英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
我将常州市环保局之前第一次给的烟气二噁英数据,和后来在一家网站上看到的二噁英数据进行对比,然后发现有一些不太能理解的一些地方,然后我当时写了一篇文章——常州环保局: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由企业自行监测,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
那67家没有给出任何数据的答复当中,有39家焚烧厂的环保部门说他们没有开展监测,有37家的环保部门说这是企业的责任。
这39家没有开展环境二噁英监测的环保部门,他们的理由大部分是没有二噁英监测能力或者监测资质。有些直接说我们没有信息,然后有一些说是省环保厅测的,你们去找省环保厅,我们去找环保厅之后又被踢回给环保局,还有一些让我去找环保部。那认为是企业责任的就让我们去向企业咨询,或者让我们去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进行查询,还有就是让我们上企业网站进行查询,但是这两个网都查了都没有找到过一家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的监测信息。
除了这两大块比较突出的以外,还有一些很特别的,就是有两三家要求我们提供科研信息,因为他说涉及商业秘密,还有两家说数据量太大了,他们不具有给我们整理信息的义务,然后所以就不公开,还有一家说他们正在停业整改,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就不予公开。
针对这么多种不给出答复的理由,我们进行了分析,就是说环保部门对于环发82号文的监测主体的解读是不一样的。
有一些认为这是属于监督性监测要求,他们就监测了然后公开,或者监测了但是不公开。我们后来分析的结果就是,公开的那些,信息不全,没公开的那些,信息量太大,不予公开。那些没有监测的要么没能力,要么就是找环保厅监测了,还有些是没有开展监测的。
那一些环保部门认为这不属于监督性监测。那如果说这属于企业自行监测要求,环保部门是否应该要掌握这些监测信息呢?有一些认为他们需要掌握,有些认为他们不需要掌握。
认为他们需要掌握的,有三十来家与企业取得联系,然后把数据公开了,但是公开的信息有些不完整,有些是完整的。有些不公开的,他们要求提供科研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的信息给的是烟气二噁英信息,这在我们看来,他是属于没有公开环境二噁英信息的。
还有一种就是他需要公开需要掌握,但是没有与企业联系,然后给我们答复是国家秘密。这里有一个例子是这样,吉林市环保局他们第一次给答复说这属于国家秘密,还把环保部给我们的答复的那篇文章链接放在答复里面,我一打开就觉得很惊讶,后来就发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后,他们就与我们取得联系说,他们与企业沟通了,拿到了部分年份的监督信息,因为那个焚烧厂经历了一次转换,转换之前的信息他们没有拿到。
还有部分他认为他不需要掌握这个监测信息的,他就让我们去找企业,但是我们上网找了也没找到。
上面就是对环境二噁英信息公开申请一个大致回复情况,然后我们把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包括监测信息的完整性、超标情况等等。
我们一共收到了33家垃圾焚烧厂环境二英检测信息。这33家焚烧厂里,有6家提供的只有环评或者验收时候的环境二噁英信息,有9家提供的包括了环评和运行之后的数据,还有18家只给了运行后的数据。只给了运行后的那个18家焚烧厂当中,有一些是因为焚烧厂的环评是环保厅审批的,环保局没有这个数据。
环发82号文要求的是每年在同一个点位进行监测,但我们发现33家里只有1家每年是在同一个点位进行测的,而且只有3家是每年都测了,剩下的都没有按要求进行监测。
这33家的监测书当中,有2家是监督性监测,也就是环保部门、环保局去做的监测,剩下的都是企业自行监测的。
企业自行监测,不是说企业自己拿个仪器去测,而是委托给第三方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去采样,并拿到实验室去检测,再把报告给企业。
因为我们要求公开的是焚烧厂运行前和运行后每年的环境二噁英数据,然后不同的焚烧厂运行的年份、运行年数不一样。按道理,运行前的环境空气二噁英数量我们应该获得33份,但实际上只收到15份,占比只有44.5%。运行后的环境空气二噁英数据,应该收到144个年份环境空气二噁英数据,但我们只收到46个年份的环境二噁英数据,占比为31.9%。
土壤的话,运行前的只收到13份,运行后的只收到56份,分别占比是39.4%和38.9%。
从总计上来看,我们理应收到354个年份的不同焚烧厂的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但是我们只收到了130份,也就是说比例只有36.7%。
对环境二噁英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有6座焚烧厂在运行期间出现过环境空气二噁英浓度超过参考标准0.6ng TEQ/m³的情况,有14座出现超过一半的情况。但是这两个数据也不能进行类比,因为我们申请公开得到的数据,是一年当中某一天的环境二噁英浓度。而环发82号文参考的日本标准,是年均浓度,其实不是一个概念。
烟气二噁英数据,我们一共获得的只有烟气二噁英数据的是20家。然后那33家有环境二噁英数据的当中,还有23家是有烟气二噁英数据的。这样的话,就有43座焚烧厂有烟气二噁英监测信息。然后因为不同的年份,不同地方执行0.1标准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所以大概有十来家出现过超标情况。最严重的是,2006年10月十七十八号,在德州绿能垃圾焚烧厂二号楼,它有三个烟气样品浓度分别为0.85、0.69和0.30ng TEQ/m³,均超过了国标0.1的限值。
七月初的时候,泰州绿色动力的二噁英是0.17ng TEQ/m³,因为他超过了0.1,被罚了两百万。那如果德州绿能要执法的话,他得罚多少钱!
上面那张图的基数是121座,就我们收到的有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121座垃圾焚烧厂,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当中,只有27.3%公开了环境二噁英信息。在收到的信息当中,信息量是36.7%,也就是说,121座焚烧厂实际的监测信息的公开程度只有10%。
这33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当中,只有2座是监督性监测,只有1座是每年按要求在同一监测点进行监测,有6座出现了超标的情况。
额外获得的烟气二噁英数据当中,有一些是出现了超标情况。然后环保部门答复的、无力开展监测的焚烧厂有39座,占比是32.2%。
有些存在一些答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情况,比如他说是商业秘密,或者说信息量太大不整理或者是要维稳,所有这些都属于答复不合理和不合法。
整体看来,信息公开情况并不理想。大多数默认为是企业自行监测的要求,而绝大多数的企业又没有按照要求开展监测。监测了的发现有些环境二噁英污染水平偏高,还有不少烟气二噁英排放不达标。这就说明环保部门对这件事情重视程度不高,基本能力建设也不足,最基本的是环保部门的执行存在着认识和行为上的偏差。
今年三月份的时候,当时我们的研究已经做了一半,有了大概的了解了,然后我们就根据当时的收到答复的情况,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个提案。这个提案居然通过了,还得到了答复。答复的时候,他们邀请我们去进行当面的交流和沟通。
我们当时提的是,要求开展一项全国专项检查,责令那些超标企业进行整改,将环境二噁英监测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范围,并且着手制定环境二噁英监测国家标准等等。这些都是基于我们信息公开的过程当中得到的答复提出来的建议。
6月份的时候,我们与生态环境部的官员就这个提案进行了交流。我们得知17年6月份的时候,环保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这个总则要求企业对周边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定期跟踪监测,要做好记录、保存,并向社会进行公开等等。还要求说监测主体是企业。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二噁英这个词,不过有看到可能与二噁英监测有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是他要求涉重金属和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的重点排污单位,对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我们理解为二噁英就是包含在这个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当中,但是不确定。
关于环境二噁英监测标准,他们说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并且于今年4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规定的是水、气、土壤、沉积物和固废(固废主要是指飞灰)当中二噁英类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并对监测程序、现场监测要求、质量保证等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基于我们做信息公开的一个结果,以及做提案的答复,我们觉得国家对于垃圾焚烧厂环境二恶英的监测还是要继续加强,应该说是真正的落实下来。
所以我们还是会继续去提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我们这次研究发现的一些环境二噁英超标的情况或者比较高的情况,去开展系统调查,分析超标原因,如果是与焚烧厂相关,应该加强对焚烧厂的监管。
建议各级各地方部门依据环发82号文要求和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结果。建议环保部尽快制订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将二噁英纳入到监测项目中,并明确它的监测主体、监测内容、监测频次、技术要求,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最后其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标准,因为只有有了标准之后,才有个办事的依据。
原标题:13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二噁英信息公开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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