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已经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川环函〔2015〕1137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保监局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有关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企业: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求,现就继续推进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新时期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企业经营保障、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2010年以来,我省稳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激励约束措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四川实际的绿色保险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截止2014年,全省21个市州已有400余家企业参保,人保、平安、锦泰、太平洋等8家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妥善处置保险赔付案件15起,在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也要求,“完善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要求“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和省的要求,为新时期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从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维护污染受害者正当权益、发挥保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等方面认真思考、主动作为,力争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绿色保险工作机制,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增添力量。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范围
环境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具体包括以下行业和企业: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化学品企业;
3.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
4.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企业;
5.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6.其它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等行业;
7.国控、省控、市(州)控重点排污企业;
8.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医院、学校、居民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工业园区内的排污企业等。
我省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三、健全保险责任范围及环境风险评估理赔机制
参与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8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平安、锦泰、太平洋、中华联合、阳光、华泰、太平)应认真总结五年来的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调整丰富保险责任范围,合理设计保险条款,提升保险服务功能,明确保险义务责任,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针对性、合理性、吸引力,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采取共保体等多种承保方式,支持攀枝花市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一)保险责任范围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研究分析四川情况,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突发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
5.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比如运输途中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管网破裂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地下储存罐发生意外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等。
(二)责任限额及保险费率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情况和生产经营规模,将试点企业划分为五个类别,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低责任限额按照《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2014年版)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并根据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三)环境风险评估
企业投保或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其评估工作可以由保险公司自行完成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结果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我省试点期间,可以由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有关环境风险评估鉴定等技术工作,由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配合做好成都地区的技术支撑工作。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行业类别及风险系数;
2.特殊区域内企业的环境敏感程度及风险状况;
3.投保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包括企业环保管理情况、环评审批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环境信用等级等。
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并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风险防范和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功能。保险公司承保企业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开展一次防灾防损服务,沿江沿河企业应在汛期前进行,火灾高发企业应在冬季前进行,对企业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对规模较大的高风险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可利用短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自然灾害预警等服务。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对于污染事故损害情况有较大争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进行测算;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相关赔付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损失初步确定的情况下,预先支付50%的赔款;对于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四、强化环境政策保障措施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以下激励约束措施:
1.对于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其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2.将投保企业名单送银监系统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
3.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由保险公司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4.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制度紧密结合;
5.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内容;
6.总部不在本省的排污企业,原则上在本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总公司统一投保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证明材料。
五、几点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试点企业名单每年上半年由各市州环保局确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为投保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发动,通过开展环保政策法规培训、环保知识竞赛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信息,引导公众和相关行业关心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试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统筹考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讨、实践探索和宣传教育,做好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企业保险意识,总结理赔服务经验,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有序有效推行。
请各市(州)环保局、试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季度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省保监局。省环保厅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情况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王忠 白登
电话:028-80589052,80589051(兼传真)
联系人: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柳媛
电话:86265617,86246760(传真)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保监局
2015年8月10日
原标题: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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