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我国应当设立环保警察并赋予执法权。至于如何严格执法,朱征夫建议,要像森林公安一样,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侦查权,让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更大一些,让他们手上有“枪”。笔者以为,这一建议有积极价值所在,但我国到底是否有必要设立环保警察,却不能简单而论。
从国际上看,很多发达国家都设有环保警察,只是具体名称不一样,如美国叫“环境警察”、俄罗斯叫“生态警察”、德国叫“环保警察”、法国叫“绿色警察”,很多国家都已设立多年;从国内看,设置环保警察已不是第一次提出,早在2009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就拄牌成立。如果我国也设立环保警察并赋予环境执法权,就可以解决目前环境部门无现场强制权的问题,威慑力自然加大,执法效果也可能更好。
然而,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环保工作做得很好,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警察。比如,欧洲的瑞士,虽然没有环境警察,却连年在“年度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排名中名列榜首,有着世界花园的美誉。瑞士之所以做得好,一是因为瑞士从现代化进程之初,就对环境进行规范,避免了因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和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因为瑞士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而且执法严格;三是瑞士的环境产业发达;四是环保教育从中小学就是必修课,环保自然获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
那么,我国究竟要不要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呢?不可否认的是,在GDP至上发展观的惯性下,一些地方政府和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依然没有化为自觉,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多发,环境执法仍相对疲软。在这种情形下,设立环保警察,加强执法,好处显而易见。但是,如果我国的环保法治建设不能跟上,科学发展观不能变为自觉行动,那么即使设立环保警察,可能也会治标不治本,一个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未必能如期而至。
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的关键并不在于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有多大,而在于整个环保体制机制是否健全。
目前,设立环保警察的国家和地区的体制机制也很不相同。如俄罗斯采取的是哪一级政府出资,生态警察就归哪一级政府管理;德国的环保警察则在联邦《基本法》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各州的《警察法》来设置、分立、合并;法国的绿色警察则直接隶属法国内政部。如果我国设立环保警察,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抑或是国务院,归谁来统一管理,选择不一样,执法的效果也自然不一样。
因此,我国是否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首先,要确实加强法治建设,需要有详细的法律来解决环境执法的职权、资格、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其次,环保执法队伍需要真正专业化,精密的设备仪器、专业的侦查技术必不可少;再次,要有系统思维,环保执法不应该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城管、检察院、纪委等也都需要衔接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环保执法的权力。
原标题:也谈设立“环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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