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意见》要求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

首页> 环境监察> 报道> 正文

国务院印发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14-08-25 13:24 来源: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作者: 刘玉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意见》要求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针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意见》提出要规范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早在2007年,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省(市)获批成为国家级试点单位,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原标题:国务院印发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