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程(试行)》,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重点单位包括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对其他排污单位的管理,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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