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注册地(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根据《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注册地(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如下所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
如下所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
如下所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通过整合流程、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大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出口整体通关时间0.13小时,比全国平均时间少2.34小时。
全面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现排污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三、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八)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些地方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如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创建全省首例环保二维码信息公开系统,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构建全周期闭环信用监管机制,有序推进“互联网+监管”,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任务。
》(川府发〔2021〕9 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 号),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加快“证照分离”改革,支持四条产业链上精深加工企业及时获取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原材料。
〕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生态环境部认真落实国务院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印发了实施方案和细化措施。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增强企业获得感。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1.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
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稳步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