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附件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牧区水污染防治第四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五节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抓好重点河流综合治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行动,全省ⅰ至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升至83%。新增完成3224个村庄环境整治。...督察认为,河南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努力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示范区,加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力度较大,取得较大成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有关法律、法规对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共治共享、损害担责的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于今年1月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 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一、水污染防治和省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类补助资金6510万元,拟安排项目7个,分别为:(一)汕头市金平区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围网升级改造及修缮工程拟分配资金110万元;(二)汕头市南澳县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拟分配资金
协同划定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序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同立法。...深化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建立重点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4.制定实施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
2.1.1水源保护现代饮用水在加工处理过程中,需经加氯消毒去除大部分微生物,先后经混凝沉降、煤砂滤池、活性炭池的过滤和吸附进行处理。
2.1.1水源保护现代饮用水在加工处理过程中,需经加氯消毒去除大部分微生物,先后经混凝沉降、煤砂滤池、活性炭池的过滤和吸附进行处理。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展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长白荡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长白荡引排水河道清淤及太浦河边滩清理等。...共同抓好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具体实施,持续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划分。
联合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加强重点区域空间管控,强化太浦河...(一)提升“一河三湖”水生态功能加强区域饮用水安全保障。开展统一规范的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水源保护区保护力度。
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提高到78%左右(2022年全国平均水平7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到60%以上(2022年全国平均水平31%),国家监管的77个农村黑臭水体全面整治完成,“九湖”沿岸、赤水河流域及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的卫生厕所
(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3.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深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定县尚怡水库水源地)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依法严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保护、自来水生产、安全供水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确保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深入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规范管理。
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探索水源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推动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打造跨界水源地协同监管示范样本。...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要求,做好年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征集江西省水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水生态环境专家库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业水污染源控制、城市水污染源控制、湖泊保护与水体生态修复、流域与水环境、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与实施
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梯次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设置。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
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梯次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设置。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配合)4.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深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5.推进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
在用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泰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展需要,根据泰山区、岱岳区和各功能区取水用水情况,建立泰城城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横向补偿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水源保护区域生态保护
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统筹和保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指导县级制定并公布本地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推进划定千人以上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配套完善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一般要求)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