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并要求对烘干车间按规定进行密闭,有效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相关环境问题正在整改。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相关环境问题正在整改。
经初查,该起事故非常典型,在企业因环保问题停产整改期间,1名员工在未审批、未通风检测和未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泵池内,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昏迷;现场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教训极其惨痛
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因运营排放不达相关标准引发的责令停产整改或关停后果均有供应商承担。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
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该企业积极主动承认错误,立即停产整改,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并于2022年6月11日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经执法人员复查确认,该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5.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变化趋势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年,企业超标率普遍偏高,四个季度的超标率在36%~50%之间;第二年,通过采取处罚通报、责令超标企业停产整改等措施督促超标企业改进运营管理或升级改造技术设备,超标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对存在突出问题未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问题未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涉嫌环境违法的,要依法立案查处。2.督促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
现场已要求相应工序停产整改,并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2019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要求停产整改,在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
在治理烟尘、煤尘、扬尘、汽尘“四尘”过程中,自制区将对未按时限完成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生产设施,原则上停产整改;对建材、钢铁、铁合金、电石、铸造、焦化行业执行冬春季错峰生产;利用高空瞭望、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管控秸秆禁烧
七、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请予以关闭。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省市
正是因为觉察到这一点,会议要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动具备增产潜力的煤矿尽快释放产能,加快已核准且基本建成的露天煤矿投产达产,促进停产整改的煤矿依法依规整改、尽早恢复生产。
对危废处置企业而言,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会受到罚款、赔偿损失、停产整改等处罚,甚至会丧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而影响危废处置企业的持续经营。
一是逐一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等;二是逐一核查项目是否办理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三是逐一核查违规项目是否按规定停建、停产整改,实施惩戒措施等。
对危废处置企业而言,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会受到罚款、赔偿损失、停产整改等处罚,甚至会丧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而影响危废处置企业的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