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对建言的效果,政协会持续跟踪。“如果有关部门觉得建议提得不对,我们可以再讨论;出了新问题,我们再补充。
会议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同志主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林丹、正高级工程师魏新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
吕忠梅说。...曾长期生活在武汉的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一直为长江保护立法而奔走。
内容摘要: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
摘要,本文为吕忠梅老师在博雅大学堂上的报告。题目为《绿色民法典实施:环境法的机遇与挑战》。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为什么要绿色化、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及绿色民法典给环境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详情如下: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说,我们要环保督查、环境执法,但不能“一刀切”;我们要发展经济,但不要“带毒”的gdp。
5月20日,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两会,她将建议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核算体系建设,并将核算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相结合。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女士、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女士和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点评专家】吕忠梅,清华大学教授 【点评意见】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致生态环境损害,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较为典型的生态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要坚持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发展方向,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层司法改革过程中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路径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以及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吕忠梅认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不是说只要刑法规定了结果就是结果犯,而是需要结合犯罪构造、侵害的法益进行综合考量。...这里不仅有环境司法本身的问题,也有法官理念上的问题,吕忠梅指出法官要作价值判断,要做利益平衡,不是怎么鉴定怎么判。
吕忠梅强调,建立一部以流域资源保护为核心的长江保护法,把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环境问题,都放到这部法律中解决,为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提供有效保护的机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会上分享了长江保护的成果,她指出,长江经济带建设是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联通京津冀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枢纽地位,因此对长江流域环境的保护十重要和迫切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环境法学权威吕忠梅认为,2013年和2016年,两高两次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成效明显,对案件数量产生直接影响。
不过,无论有几重身份,对吕忠梅来说,环保人的定位始终不会变。今年她会带来怎样的提案?在一个多小时的采访中,吕忠梅娓娓道来。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环境与健康管理是近年来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话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环境法典的议案1件。
由于目前对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环境法学者吕忠梅教授曾警告,如果不尽快加以规范,不仅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而且可能给公益诉讼制度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再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和全球环境治理方式,标志着我们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对媒体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与会专家学者包括: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吕忠梅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对媒体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根据吕忠梅讲的,环境损害如果包括生态损害和人身健康损害,我觉得还有一个是财产损害。不能说《民法》里面有财产损害,《环保法》就不需要财产损害了。环境损害内应当包括生态损害、人身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害。
正如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所说:“因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体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也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据,发生了土壤污染事件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这些问题不经法律明确规定
这与全国政协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的预期高度一致。吕忠梅说:看到这个报告之后我想到,我们该探讨制度设计有没有问题。...吕忠梅透露,目前正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否应该重新考虑按日计罚的设计,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学者都在认真的研讨,希望能推动改变,让新环保法的牙齿更加坚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