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停止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按规定投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通知产生者按规定投放,确保厨余垃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大件垃圾产生者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企业;(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三条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我市市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已实行垃圾统一收运、无害化处理的区域)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居民(含城区内农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转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向收运单位以及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对象是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不包括餐余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
二、制定方案(一)总体思路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立足于促进粮食节约和环境保护,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推进厨余垃圾全流程管理系统建设,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主动采取源头减量措施,激发全社会力量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
二、征收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商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按“用水量折算系数法”折算吨垃圾用水量,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转供水、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收,按0.2元/m3·月收费。
第七条(垃圾产生者责任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不断提高收缴率。...,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者当年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80%(含8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80%—110%(含11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
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者当年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80%(含8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80%—110%(含11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
第五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定义2】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
,又是垃圾管理的监督者,作为垃圾产生者,承担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的责任,并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作为垃圾管理监督者,有权了解与生活垃圾相关的信息,并监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集《衡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我局结合实际,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市规章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如单独分离出的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等)由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有偿收购,如与一般餐厨垃圾混合排放的废弃食用油脂,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一般餐厨垃圾缴纳处理费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者安装油水分离等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垃圾房等。
第五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以经环境卫生部门许可后,按照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当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当免收收集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不断提高收缴率。...有序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垃圾按量收费。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
,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并负责对生活垃圾产生者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等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