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停止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按规定投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通知产生者按规定投放,确保厨余垃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大件垃圾产生者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企业;(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三条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我市市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已实行垃圾统一收运、无害化处理的区域)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居民(含城区内农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转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向收运单位以及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对象是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不包括餐余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
二、制定方案(一)总体思路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立足于促进粮食节约和环境保护,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推进厨余垃圾全流程管理系统建设,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主动采取源头减量措施,激发全社会力量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
二、征收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商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按“用水量折算系数法”折算吨垃圾用水量,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转供水、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收,按0.2元/m3·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