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
与四川省联合发布《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危险废物跨省域“点对点”定向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成本。
二、管理要求(一)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在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
4.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危险废物从产废到收集集中贮存场所运输环节豁免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运输豁免环节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中运输要求执行
(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和排除管理清单管理要求。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省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建设“无废集团”,集团内同类危险废物共享利用处置设施,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处置豁免管理。(三)深入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收集改革试点。
(五)实施一批登记表豁免管理。...试点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四、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豁免管理单位利用处置的,应核实豁免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时核对豁免管理单位收集、利用或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情况。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鼓励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实际,我厅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创建“无废工厂”,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四、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支持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企业开展低碳场景试点示范建设,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减污降碳新技术
二、管理要求(一)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
(二)已满足我省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但确有利用需求的,可按照《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试点。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对环境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建设项目及低、微量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对低、微量污染物排污单位试行豁免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
附件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pdf附件1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报材料清单.pdf附件2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申请表.docx
中型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淘汰落后、提升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或延长产业链深加工;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二、试点申报程序(一)申请试点申请试点的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分别填写《贵州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附件1),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及实践经验2.解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新的危废管理技术规范3.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及“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严格准入的同时,强化主动服务、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进度、推行豁免管理,加快推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落地实施。
鼓励大中型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淘汰落后、提升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或延长产业链深加工;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四、强化管理创新(一)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试点工作方案》(鄂环办〔2022〕57号)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