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
与四川省联合发布《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危险废物跨省域“点对点”定向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成本。
二、管理要求(一)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在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
4.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危险废物从产废到收集集中贮存场所运输环节豁免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运输豁免环节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中运输要求执行
(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和排除管理清单管理要求。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省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建设“无废集团”,集团内同类危险废物共享利用处置设施,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处置豁免管理。(三)深入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收集改革试点。
(五)实施一批登记表豁免管理。...试点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四、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豁免管理单位利用处置的,应核实豁免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时核对豁免管理单位收集、利用或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情况。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鼓励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实际,我厅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