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2023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引导公告如下。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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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3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性公告

2023-07-07 08:45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2023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引导公告如下。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

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约245万吨,期末库存29万吨。全省已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705.03万吨/年(含豁免利用和医废处置),其中综合利用能力613.84万吨/年,处置能力91.19万吨/年(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59.5万吨/年,焚烧处置9.56万吨/年,填埋处置14.8万吨/年,物化处置3万吨/年,其他处置方式4.33万吨/年)。

总体上,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较为充裕,基本形成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种方式并举的综合处理体系。

二、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实际运营情况

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实际利用量占利用能力的34.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实际处置量占处置能力的39.8%。其中,实际焚烧处置量约占焚烧能力的73.2%,水泥窑实际协同处置量约占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的33.8%,物化实际处置量约占物化能力的41.8%,填埋处置量约占填埋能力的53.2%。

总体上,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实际生产经营负荷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充足,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建议

(一)省内综合利用能力存在缺口的危险废物类别有含砷废物、钨渣、易燃性磷渣和表面处理含铬污泥等,处置能力存在缺口的危险废物类别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包括填埋);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有含铜铅锌镍锡等有色金属废物、废矿物油、废煤焦油、废有机溶剂、废电路板、废树脂粉、含铬废碎料和铝灰铝渣等。

(二)鼓励大中型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淘汰落后、提升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或延长产业链深加工;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省内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三)新(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应立足于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与已建项目相耦合、与所在区域产废量相匹配,鼓励工艺水平先进、规模效益突出项目建设。谨慎投资采用预处理方式和利用后的产物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及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

同时,建议社会资本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时,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避免产能闲置,风险自担。

特此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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