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破坏事件的;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严重污染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的;5.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6.造成林地、草地、湿地资源破坏的;7.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
第六条对初次环境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或赔偿,主动开展污染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提升生态环保能力建设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集体审议。
第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第三条 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估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小型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一)违法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的;(二)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倾倒水污染物的;(四)其他符合小型案件情形的。...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案件,系指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且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估算值低于三十万元的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1.生态制度和环境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扎实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宿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事项移送工作办法》,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
审理中,止丰、丙椿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案情简介斯望公司(化名)从事砖类生产、销售工作,生产过程中有二氧化硫、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是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数值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不按要求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生火灾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计算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4部分: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该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万元。
现场检查中,如环评文件要求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不正常运行使用等情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罚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性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充分运用轻罚免罚以及自由裁量权等,降低企业的处罚金额,
典型案例三 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大气监督帮扶组,依法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一、总则(一)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开展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现场填写了《涉嫌大气环境损害现场调查表》和《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意愿反馈单》,经综合认定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为33890元,该单位在立案查处过程中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7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方面的调查、检测、评估和修复制度,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损害,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一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四)跨省界、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危险废物的;(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二)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经查阅环评文件,企业的酸洗废气须经集气罩收集,与草酸储罐废气一起进入废气吸收塔处理后,再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2.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1.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四)跨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固体废物的;(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