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行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该线索移交后,执法支队于5月9日至7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6日至4月3日期间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对双排气管车辆取样检测的有关规定,对赣C7***9等7辆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环检时仅对车辆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13.2万元。【典型意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隐蔽,涉及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较为专业、复杂,办案难度较大。在本案中,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充分利用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执法骨干全程学习、掌握查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技巧和关键证据,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和复制的办案经验。该案的查处,有力的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环境。
案例二、宜丰县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宜丰县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多份尾气检验报告单中温度、湿度、大气压均为零。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该线索移交后,执法支队于5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至3月30日期间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规范对机动车环检时温度、湿度、大气压参数要求的相关规定,对赣CH***7等52辆机动车进行环检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仔细核对检验报告中温度、湿度、大气压参数,致使报告中上述参数均为零(上述参数对检验结果有直接影响),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罚款39.8万元。【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以此案为鉴,增强环保意识,把好机动车排放“准入关”,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
案例三、铜鼓县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4年5月7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鼓县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对部分车辆开展环检时未按操作规程将流量分析仪喇叭口插入汽车排气管,且上述车辆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均为合格。经核实,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了7辆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7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3.5万元。【典型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监控视频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过程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丰城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6月,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丰城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月3日至5月29日期间,利用其他车辆OBD数据替检,伪造了126辆机动车的OBD检测结果。【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120元,罚款14万元。【典型意义】通过查处该类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执法人员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方面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推动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