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设置6项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新增苯系物指标;设置了1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标准;设置了1项厂界苯的无组织控制限值。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包括的去除效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
新(改、扩)建的印刷行业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即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印刷行业企业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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