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 4809-2024)于日前发布。
《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等相关规定,围绕“加严有组织排放限值、增加无组织管控要求、强化污染物监测要求”三个方面制定。在有组织排放管控方面,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除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常规因子控制外,还设置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显著的苯、苯系物、臭气浓度、1,2-二氯乙烷等特征污染物限值,以及燃烧装置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在无组织排放管控方面,对厂区内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排放同时提出限值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制鞋工业在刷胶、贴合、清洗、烘干等产生大气污染物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对台账记录明确具体规定。
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意见征集、制鞋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所需时间,明确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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